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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件十七丨限制—第77项-甲醛(附录14增加内容)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4-05-23 | 19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增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同时加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出版了白皮书《欧盟未来化学品战略(COM(2001)88)》,介绍了欧委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首要目标提出的有关欧洲共同体未来化学品政策的战略建议。提出了新的化学品政策,以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体系及REACH体系保证高水平的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11月15日欧洲议会接受了有关白皮书的报告。

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批准了经修改的REACH法案((EC) No 1907/2006,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该法案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REACH是欧盟的一项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项化学品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由化学品造成的危害,促进安全和可持续化学品的创新,欧盟化学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无毒环境。该法案取代了欧盟既有的《物质危险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


REACH附件十七-限制条件  

对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  

条目77

甲醛以及释放甲醛的物质


77.甲醛及甲醛释放物质

CAS号:50-00-0

EC号:200-001-8

1.在2026年8月6日之后,如果在附录14中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物品释放的甲醛浓度超过:

(a)家具和木制品0,062 mg/m3;

(b)除家具和木制品外的其他物品0.080毫克/立方米。

第1款不适用于:

(a)生产该物品的材料中仅天然存在甲醛或释放甲醛物质的物品;

(b)在可预见条件下仅供户外使用的物品;

(c)建筑物内专用于建筑物外壳和蒸汽屏障外,不向室内空气释放甲醛的物品;

(d)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释放的甲醛会导致公众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暴露;

(e)第72项所列限制适用的物品;

(f)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No 528/2012范围内的杀菌剂产品;

(g)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器械;

(h)法规(EU) 2016/425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装备;

(i)法规(EC) No 1935/2004规定范围内计划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

(j)二手物品。

2.如果在附录14规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超过0,062 mg/m3,则在2027年8月6日之后不得投放市场。

第1款不适用于:

(a)专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导致公众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暴露于甲醛;

(b)二手汽车。


附录14

以下为附录14增加内容:

1. 第77条第一段第一小段所述物品释放至室内空气中的甲醛的测量
1.1参考条件
应在下列累积参考条件下,于试验箱空气中测量:
(a) 试验箱内温度应为(23±0.5)℃;
(b) 试验箱内相对湿度应为(45±3)%;
(c) 负载系数表示为试件总表面积与试验箱容积之比,应为(1±0.02)m2/m3。这个负载系数对应于人造板的测试;对于其他材料或产品,如果这种负载系数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明显不现实,则可以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节的负载系数;
(d) 试验箱内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来测量试验箱内的甲醛浓度;
(f) 应采用适当的试样取样方法;
(g)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箱内空气中的甲醛浓度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两次连续取样之间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来确定稳态浓度;
(h) 试验时间应足够长,以确定稳态浓度,但不应超过28天;
(i) 试验箱内测量的甲醛稳态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一段第一小段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限量值。
如果使用上述规定的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无法使用或不适用于测量特定物品释放的甲醛,则可以使用以非参考条件的试验方法获得的数据,但所使用的试验方法的结果与参考条件之间要存在科学有效的相关性。.
2.第77条第二段第一小段所述车辆内部甲醛浓度的测量
对于道路车辆,包括卡车和公共汽车,应根据ISO 12219-1或ISO 12219-10规定的条件在环境模式下测量甲醛浓度,测量的浓度应用于验证是否符合第77条第二段第一小段所述的限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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