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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件十七丨限制—第72项(附录12物质清单)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4-05-17 | 229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了增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同时加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出版了白皮书《欧盟未来化学品战略(COM(2001)88)》,介绍了欧委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首要目标提出的有关欧洲共同体未来化学品政策的战略建议。提出了新的化学品政策,以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体系及REACH体系保证高水平的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11月15日欧洲议会接受了有关白皮书的报告。

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批准了经修改的REACH法案((EC) No 1907/2006,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该法案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 

REACH是欧盟的一项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一项化学品管理法规,旨在加强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使其免受可能由化学品造成的危害,促进安全和可持续化学品的创新,欧盟化学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无毒环境。该法案取代了欧盟既有的《物质危险分类、包装和标签指令》等40多项有关化学品的指令和法规。


REACH附件十七-限制条件  

对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  

条目72

附录12表格第一栏所列物质


限制条件:

1. 在2020年11月1日后,以下产品不得投放市场: (a) 服装或相关配件; (b) 除服装外的纺织品,在正常或合理的可预见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发生接触且程度与服装相似; (c) 鞋类; 如果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纺织品或鞋类是供消费者使用,且均质材料中的物质浓度,等于或超过附录12中规定的该物质的浓度。

2. 作为豁免,在2020年11月1日到2023年11月1日期间,投放市场的夹克、外套或室内装饰品中的甲醛(CAS号:50-00-0),第1 条所描述的相关浓度应为300mg/kg。附录12规定的浓度应在此后适用。

3. 第1条不适用于: (a) 仅由天然皮革、皮毛、或兽皮制成的服装、相关配件或鞋类,或者服装、相关配件及鞋类的部件; (b) 非纺织紧固件和非纺织装饰配件; (c) 二手的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纺织品或鞋类; (d) 室内使用的满铺地毯和纺织类地毯覆盖物,小地毯,长条地毡。

4. 第1条不适用于欧盟法规(EU)2016/425及(EU)2017/745管控内的服装、相关配件、除服装外的纺织品或鞋类。

5. 第1(b)款不适用于一次性纺织品。“一次性纺织品”是指设计为仅使用一次或有限次数,且后续不用于相同或相似目的的纺织品。

6. 第1条和第2条的实施,应不影响本附件或其他联盟立法中更为严格的限制条款的实施。

7. 委员会应再次审查第3(d)款中的豁免,必要时会作相应修订。


附录12表格第一栏所列物质的主要用途:

序号

物质名称

EC号

CAS号

限值以质量计(以均质材料浓度计)

其他管控要求

1

镉及其化合物(列在附录17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 1 mg/kg(以可萃取镉计)

附件17第28、29、30项 SVHC

2

六价铬化合物(列在附录17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 1 mg/kg(以可萃取六价铬计)

附件17第28、29、30项   SVHC

3

砷化合物(列在附录17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 1 mg/kg(以可萃取砷计)

附件17第28、29、30项及SVHC

4

铅及其化合物(列在附录17中第28、29、30项限制,附录1-6)

-

-

< 1 mg/kg(以可萃取铅计)

附件17第28、29、30项及SVHC

5

200-753-7

71-43-2

< 5mg/kg

附件17第5、28、29项

6

苯并(a)芘(BaP)

200-028-5

50-32-8

< 1 mg/kg

附件17第28、29、30、50项及SVHC

7

苯并(e)芘 (BeP)

205-892-7

192-97-2

< 1 mg/kg

附件17第28、50项

8

苯并(a)蒽 (BaA)

200-280-6

56-55-3

< 1 mg/kg

附件17第28、50项及SVHC

9

屈 (CHR)

205-923-4

218-01-9

< 1 mg/kg

附件17第28、50项及SVHC

10

苯并(b) 荧蒽 (BbFA)

205-911-9

205-99-2

< 1 mg/kg

附件17第28、50项

11

苯并( j) 荧蒽 (BjFA)

205-910-3

205-82-3

< 1 mg/kg

附件17第28、50项

12

苯并(k) 荧蒽 (BkFA)

205-916-6

207-08-9

< 1 mg/kg

附件17第28、50项及SVHC

13

二苯并(a,h)蒽 (DBAhA)

200-181-8

53-70-3

< 1 mg/kg

附件17第28、50项

14

4,α,α,α-四氯甲苯;对氯三氯甲苯

226-009-1

5216-25-1

< 1 mg/kg

附件17第28项

15

α,α,α-三氯甲苯;三氯化苄

202-634-5

1998/7/7

< 1 mg/kg

附件17第28项

16

α-氯甲苯;苄基氯

202-853-6

100-44-7

< 1 mg/kg

附件17第28项

17

甲醛

200-001-8

50-00-0

< 75   mg/kg(作为过渡,在2020年11月1日和2023年11月1日期间,夹克,大衣和室内装饰品中甲醛的限制浓度为300mg/kg;但从2023年11月2日起,这些产品的限制浓度应遵照75mg/kg。)

附件17第28项

18

邻苯二甲酸二C6-8支链烷基酯(富C7)

276-158-1

71888-89-6

< 1000 mg/kg (单独或与其他在本条款或者附件XVII中其他条款中被法规(EC)No   1272/2008的附录VI第3部分分类为致癌、生殖细胞致突变或生殖毒性1A或1B的邻苯二甲酸盐一起)

附件17第30项及SVHC

19

邻苯二甲酸二甲氧乙酯

204-212-6

117-82-8

20

邻苯二甲酸二异戊酯

210-088-4

605-50-5

21

邻苯二甲酸二戊酯(DPP)

205-017-9

131-18-0

22

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nHP)

201-559-5

84-75-3

23

N-甲基吡咯烷酮;1-甲基-2-吡咯烷酮(NMP)

212-828-1

872-50-4

<3000   mg/kg

附件17第30、71项及SVHC

24

N,N-二甲基乙酰胺(DMAC)

204-826-4

127-19-5

<3000   mg/kg

附件17第30项及SVHC

25

N,N-二甲基甲酰胺(DMF)

200-679-5

1968/12/2

<3000   mg/kg

附件17第30、76项及SVHC

26

分散蓝1

219-603-7

2475-45-8

<50mg/kg

附件17第28项

27

碱性红9

209-321-2

569-61-9

<50mg/kg

/

28

碱性紫 3含≥ 0.1   %的米希勒酮(EC号202-027-5)

208-953-6

548-62-9

<50mg/kg

附件17第28项及SVHC

29

4-氯-邻甲苯胺盐酸酯

221-627-8

3165-93-3

<30   mg/kg

附件17第28项

30

2-萘铵醋酸盐

209-030-0

553-00-4

<30   mg/kg

附件17第12、28项

31

2,4-二氨基苯甲醚硫酸盐

254-323-9

39156-41-7

<30   mg/kg

附件17第28项

32

2,4,5-三甲基苯胺盐酸盐

-

21436-97-5

<30   mg/kg

附件17第28项

33

喹啉

202-051-6

91-22-5

<50   mg/kg

附件17第2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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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官方链接:https://www.ttbz.org.cn/OrganManage/Detail/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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