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欧盟委员会官网发布公报OJ L2024/1257号正式发布了欧7排放法规,本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

生效和适用:
M1、N1:自2026年11月29日起适用于经本条例批准的M1和N1类车辆的新型车辆及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单元,自2027年11月29日起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及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单元。
M2、M3、N2、N3、O3、O4:自2028年5月29日起,适用于经本条例批准的M2、M3、N2、N3、O3和O4类车辆的新车型及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单元,适用于本条例批准的M2、M3、N2、N3、O3或O4类车辆的新车型,适用于M2、M3、N2、N3、O3和O4类车辆及其部件、系统和单独技术单元。
从2028年7月1日起适用于新型C1级轮胎,从2030年4月1日起适用于新型C2级轮胎,从2032年4月1日起适用于新型C3级轮胎。
自2030年7月1日起,适用于小批量生产的M1、N1类车辆;自2031年7月1日起,适用于小批量生产的M2、M3、N2、N3类车辆。
但是,第11(3)条将从2024年5月28日起适用。

在轮胎排放方面:
C1:自2028年7月1日起,国家主管部门应仅对符合本法规的新型C1级轮胎授予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欧盟型式认证。从2030年7月1日起,国家当局应禁止不符合本条例的C1级轮胎投放市场,并应禁止不符合本条例的配备C1级轮胎的新车注册。不符合本法规的C1级轮胎在2032年6月30日前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C2:从2030年4月1日起,国家主管部门应仅对符合本法规的新型C2级轮胎授予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欧盟型式认证。从2032年4月1日起,国家当局应禁止不符合本条例的C2级轮胎投放市场,并应禁止不符合本条例的配备C2级轮胎的新车注册。不符合本规例的C2级轮胎可继续在市场上出售,直至2034年3月31日。
C3:从2032年4月1日起,国家当局只对符合本法规的新型C3级轮胎授予部件或单独技术单元欧盟型式认证。从2034年4月1日起,国家当局应禁止不符合本条例的C3级轮胎投放市场,并应禁止不符合本条例的装有C3级轮胎的新车注册。不符合本规例的C3级轮胎在2036年3月31日前可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废除:
法规(EC) No 715/2007自2030年7月1日起废止。
法规(EC) No 595/2009自2031年7月1日起废止。
对法规(EC) No 715/2007和(EC) No 595/2009的引用应被解释为对本法规的引用,并应根据本法规附件VI中列出的相关表进行解读。
法规(EU) 2017/1151于2030年7月1日起废止。
法规(EU) No 582/2011和(EU) 2017/2400以及实施法规(EU)2022/1362将于2031年7月1日起废止。
欧7废气排放标准:M1和N1类内燃机车辆

欧7废气排放标准:M2、M3、N2和N3类内燃机车辆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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