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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出口到欧盟的轮胎PAHs含量超标,禁止销售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4-04-26 | 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日,欧盟委员会官网非食品通报案例中,由中国出口到爱沙尼亚的轮胎,产品中PAHs含量超标,不符合欧盟REACH法规,禁止在市场销售。


多环芳烃(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是指含两个或两个以上苯环的芳烃, 简称PAHs,迄今已发现有200多种PAHs。它们主要有两种组合方式,一种是非稠环型,其中包括联苯及联多苯和多苯代脂肪烃;另一种是稠环型,即两个碳原子为两个苯环所共有。PAHs是石油、煤等燃料及木材、烟草、有机高分子化合物等有机物、可燃性气体在不完全燃烧或高温处理条件下所产生的一类有害物质,常存在于石化产品、橡胶、塑料、润滑剂、防锈油、油墨、涂料等日常消费品中。

多环芳烃可以从食物中吸收,如果人们食用含有多环芳烃的食物,则可能会摄入多环芳烃。长期暴露在多环芳烃环境中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由于PAHs具有毒性、遗传毒性、突变性和致癌性,对人体可造成多种危害,其中最常见的危害是损害人体的免疫系统,可能会引起儿童发育迟缓,如对呼吸系统、循环系统、神经系统损伤,对肝脏、肾脏造成损害。

国际癌症研究中心(IARC)(1976年)列出的94种对实验动物致癌的化合物,其中15种属于多环芳烃,由于苯并[α]芘是第一个被发现的环境化学致癌物,而且致癌性很强,故常以苯并[α]芘作为多环芳的代表,它占全部致癌性多环芳烃1%-20%。


欧盟REACH法规附录17第50条,对PAHs的限制条件如下:


序号

物质名称

EC

CAS

限制条件

50

多环芳烃 (PAH)

-

-

1.   201011日起,如果填充油含有以下成分,不允许投放市场和在生产轮胎或轮胎零件时使用:

—   超过1mg/kg BaP;或

—   PAHs 总量计,超过10mg/kg

EN 16143:2013(石油产品-填充油中苯并芘(BaP)和选定的多环芳烃(PAH)的含量测定.使用双液相(LC)清洗和气相色谱-质谱(GC/MS)分析规程)应作为判断是否符合首段中提到的要求的测试方法。直到2016923 日,首段中提到的限制将予承认,假如Polycyclic aromatics (PCA)萃取物(依石油协会标准(IP346:2004)量测)小于3%,且产制者或进口商在每6个月或主要操作改变时(适何者较早),均会对BaP 及所有表列PAHs 的限制值之符合性,及相关PCA 萃取物的测量值进行控制。再者,201011日以后翻新的轮胎和胎面如果填充油含量超过第1条规定的限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

2.   再者,201011 日以后生产的供翻新用的轮胎和胎面,如果填充油含量超过第1 条规定的限度,则不允许投放市场。根据ISO21461 (硫化橡胶——硫化橡胶中芳香烃油成分鉴定标准),如果硫化橡胶混合物中Bay 质子百分比低于0.35%,上述限量不再适用。

3.   如果翻新的轮胎中填充油的含量没有超过第1条中规定的限量,则第2条规定不再适用。

4.   这里的轮胎是指以下车辆的轮胎:

—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795日颁布的2007/46/EC 指令框架(****)所认可的机动车辆及其的拖车。

—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3526日颁布的2003/37/EC 指令(*****)中认可的用于农业和林业的拖拉机,及他们的拖车,可交换的拖车系统及组成部件,以及可分离的技术单元,和

—   欧盟议会和欧洲理事会2002318日颁布的2002/24/EC 指令(******) 中认可的两轮和三轮车辆,废除欧盟理事会92/61/EEC指令。

5.   物品中能直接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的橡胶或塑料部件,在正常或合理的使用条件下,列表中任一PAHs 的含量超过1mg/kg(重量计,占部件的0,0001 %),此物品将不得上市。包括并不仅限于以下产品:

—   运动器材如自行车、高尔夫球杆、球拍 -家用器具、手推车、步行支架 -家用工具

—   服装、鞋类、手套、运动服装 -表带、腕带、面具、头箍

6.   玩具,包括儿童运动器材和儿童用品,如果其中的橡胶或塑料部件能直接长期或短期重复接触皮肤或口腔,在正常或合理的使用条件下,列表中任一PAHs 的含量超过0.5mg/kg(重量计,占部件的0.00005 %),将不得上市。

7.   5   条和第6 条的内容,不适用于在20151227日前首次投放市场的物品。

8.   2017 12 27 日,委员会依据最新的科学信息,审核第5 条和第6 条中的限值,包括PAHs的迁移,可替代原材料的信息,适当情况下,会修订以上条款。

9.   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或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颗粒或覆盖物中列表所列PAHs 总浓度超过20mg/kg(重量计,占颗粒或覆盖物的0.02%)时不得投放市场;

10.   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或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颗粒或覆盖物中列表所列PAHs 总浓度超过20mg/kg(重量计,占颗粒或覆盖物的0.02%)时不得使用;

11.   投放市场或使用的颗粒或覆盖物,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或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应标记唯一批号;

12.   9-11段自2022 8 10 日起实施;

13.   如用作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或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的颗粒或覆盖物于2022 89 日已经在欧盟使用,可在原处保留并就同一用途继续使用;

14.   针对第9-13 段:

(a)   “颗粒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其他硫化或聚合材料制成的尺寸为1-4mm,以固体颗粒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b)   “覆盖物是指由回收的、原生的或天然的橡胶、其他硫化或聚合材料制成的长4-130mm、宽10-15mm 的,以片状固体覆盖物形式存在的混合物;

(c)   “人造草坪填充材料是指人造草坪上用于提升人造草坪系统运动性能的颗粒;

(d)   “用于以松散形式铺设操场或运动场地是指松散形式的颗粒或覆盖物用于以玩乐或运动为目的的除人造草坪填充材料以外的其他用途。______

(****) OJ L 263, 9.10.2007, p.1.

(*****) OJ L 171, 9.7.2003, p.1.

(******) OJ L 124, 9.5.2002, p.1.

(i) 苯并(a)(BaP)

200-028-5

50-32-8

(ii) 苯并(e)   (BeP)

205-892-7

192-97-2

(iii) 苯并(a)   (BaA)

200-280-6

56-55-3

(iv) (CHR)

205-923-4

218-01-9

(v) 苯并(b) 荧蒽 (BbFA)

205-911-9

205-99-2

(vi) 苯并( j) 荧蒽 (BjFA)

205-910-3

205-82-3

(vii) 苯并(k) 荧蒽 (BkFA)

205-916-6

207-08-9

(viii) 二苯并(a,h)蒽 (DBAhA)

200-181-8

53-70-3


针对REACH法规的义务要求,汽车整车以及零部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建议企业从以下几点应对:

  • 企业需要建立内部法规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国外法规最新制修订进展,如欧盟REACH法规的更新情况,关注国外执行机构通报情况等,避免因管控物质更新跟进不及时而导致的违规风险。另外,也需要关注欧盟ELV法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等,与REACH法规同步应对。

  • 建立企业内部的REACH管理保障体系,如绿色物品采购标准书、绿色采购方针、化学管理手册等绿色采购体系,将法规管控要求逐级贯穿至产品的设计开发、物料认证、供应链开发与管理、采购过程、外包过程、制造、检验、产品标识与追溯过程控制、变更管理等关键过程,降低产品风险。

  • 汽车有害物质相关法规管控有害物质数量众多,如GADSL清单中涉及的物质上千项,REACH法规SVHC和附录17管控的物质也几百项。建议汽车企业创建自身高风险数据库,识别各类材料中的高风险物质,通过适当的判定规则确定零件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零件开展分级管理,实现有害物质精准管控,提高管控效率,降低管控成本。

  • 通过对内部员工及外部供应商进行REACH法规培训,帮助企业及供应商了解相关要求,培养法规意识及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 建议企业定期开展摸底自查,能及早发现风险项并及早整改,加强有害物质生产一致性控制,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性。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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