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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丨欧盟委员会通过对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限制的决定
来源:欧盟委员会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4-03-19 | 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4年2月29日,欧洲REACH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关于在REACH法规附录XVII(限制或禁止用于欧盟市场消费的有害物质,混合物或物品清单)中限制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的提案。

在法规(EC) No 1907/2006的附件XVII中,增加了以下条目:

全氟己酸 (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是指:

  • 具有链接到碳原子上的直链或支链C5F11-的全氟戊基的化合物;

  • 具有直链或支链C6F13-全氟己基。

下列物质不在此范围内:

  • C6F14;

  • C6F13-C(=O)OH,C6F13-C(=O)OX′或C6F13-CF2-X′(其中X′=任何基团,包括盐);

  • 具有直接连接到硫原子的全氟烷基C6F13-的任何物质。

1. 从[法规生效起24个月]起,在下列均质材料中,PFHxA及其盐类的总浓度等于或大于25ppb(0.025mg/kg),或PFHxA相关物质的总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ppb(1mg/kg),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a)供公众人士使用的纺织品、皮革、毛皮及服装中的兽皮及有关配件:
(b)普通大众鞋类;
(c)法规(EC) No 1935/2004范围内用作食品接触材料的纸和纸板;
(d)供公众使用的混合物;
(e)法规(EC) No 1223/2009第2(1)条(a)点定义的化妆品。
2. 从[法规生效起36个月)不得被放在市场上,或使用浓度等于或大于25ppb
(0.025mg/kg)PFHxA的总和及其盐,或PFHxA相关物质的总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ppb(1mg/kg),以均质材料,纺织品,皮革,毛皮和皮革,除了服装和相关附件第一项、一般公众。
3. 第1款和第2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a)用于保护用户免受法规(EU) 2016/425附件I风险类别III (a)、(c)至(f)、(h)和(l)点范围内风险的个人防护设备;
(b)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器械;
(c)法规(EU) 2017/746范围内的体外诊断设备;
(d)用作建筑纺织品的纺织品。
4. 从[法规生效起18个月]开始,在下列情况下,PFHxA及其盐类的总浓度等于或大于25ppb(0.025mg/kg),或PFHxA相关物质的总浓度大于1000ppb(1mg/kg),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a)用于培训和测试的消防泡沫和消防泡沫浓缩液,但消防系统的功能测试除外,前提是所有释放物都被包含在内;

(b)用于公共消防服务的消防泡沫和消防泡沫浓缩液,除非这些服务机构干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2/18/EU规定的场所的工业火灾,并且他们仅为此目的使用泡沫和设备。

5. 从[法规生效起5年]起,不得在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的消防泡沫和消防泡沫浓缩物中投放市场或使用,其浓度等于或大于PFHxA及其盐类之和的25ppb(0.025mg/kg),或PFHxA相关物质的总浓度大于1000ppb(1mg/kg)
6. 第1、2、4和5段不适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EU) 2019/1021号法规中附件一所禁止的直接与硫原子相连的全氟烷基C6F13-的物质。
7. 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该段不适用于在[法规生效起24个月]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和混合物。
8. 作为对第2段的豁免,该段不适用于在[法规生效起36个月]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9. 就本条目而言,PFHxA相关物质是指根据其分子结构被认为有可能降解或转化为PFHxA的物质。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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