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相关要求,完善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核算体系,我部研究制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第一章 总则
1.1适用范围
本指南细化了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程序,明确了清单编制技术方法和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编制不同时空尺度的人为源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支撑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目标识别、路径优化、政策制定和效果评估等,也可以支撑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制定和评估、空气质量预报预警、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工作;可用于省级和城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数据校验,但不可替代该清单;不适用于碳市场交易、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和气候变化国际履约等用途。
本指南的核算范围包括同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和氢氟碳化物。
1.2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简称融合清单):指在 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按照一致的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统 一的排放量计算方法、共同的活动水平数据信息,逐源确定大气污 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明细,在同一框架下汇总形成的排放数据集合。
大气污染物核算物质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挥发性有机物(VOCs)、氨(NH3)、总悬浮颗粒 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黑碳(BC)和有机碳(OC)。
温室气体核算物质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和氢氟碳化物(HFCs)。
电力热力源:指从事电力、热力生产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包括 GB/T 4754-2017 中火力发电(D4411)、热电联产(D4412)和生物质能发电(D4417)及热力生产和供应(D4430)的企业。
工业源:指从事采矿、制造等工业生产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 室气体排放源,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采矿业(B06~12)、制造业(C13~43)、燃气生产和供应业(D45)的企业。
移动源:指以燃料为动力的可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包括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民航飞机等。
油品储运销:指原油、汽油、柴油等在储藏、运输及装卸过程中逸散泄漏造成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源,原则上包括储油库静置和收发油过程,加油站静置和加卸油过程,以及本地油井或市界线至炼油厂、炼油厂至储油库、储油库中转、储油库至加油站等运输过程排放。
生活源:指与生活能源消费相关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农业源:指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包括农业能源消费(不包括农用机械和农用运输车辆等能源消费)、畜禽养殖和农业用地等来源。
废弃物处理源:指从事废水、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活动的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源,不包括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活动水平:指在一定时间跨度和空间区域内,与大气污染物或温室气体排放相关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的量化数值,主要包括燃料消费量、原料使用量、产品生产量、机动车行驶里程等。
产生系数:指采用排放控制设备或措施前,单位活动水平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的量。
排放系数:指采用排放控制设备或措施后,单位活动水平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或温室气体的量。无排放控制设备或措施时,排放系数等于产生系数。
1.3融合清单编制原则
(1) 坚持科学规范。各地按照本指南细化的排放源分类分级体系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完整、规范获取活动水平数据,合理确定排放系数,严格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清单数据的一致性、可比性和权威性。
(2) 坚持分类指导。各地要结合本地排放源特征、管理需求和工作基础,选择适宜的融合清单编制方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用更能精准量化排放特征的计算方法和本地化参数,提升清单的准确性和时空精度。
(3) 坚持统一衔接。统一细化排放源类型,全面衔接排放源统计、排污许可、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各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等技术方法和活动水平数据,充分利用统计资料、部门数据、社会活动大数据等开展融合清单编制。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1/W020240130539574113045.pdf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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