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ELV新法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点内容,首选策略包包含以下选项的组合:
1、循环设计:首选方案包含汽车制造商提供详细和用户友好的拆解和回收信息的短期义务,包括车辆中CRM的使用和位置以及新车中回收成分份额的信息。中期行动包括修订在型式核准阶段计算新车可回收性和可重复使用性的方法,并制定循环车辆护照。总的来说,这将循环性要求锚定到新车型的型式批准中。
2、回收内容:首选方案是设定一个中等水平的目标,即到2030年再生塑料含量达到25%,其中25%来自闭环ELV处理。就钢铁而言,该选项授权欧洲委员会在规例生效后的三年内,根据可行性研究,为新获批车辆设定再生钢铁含量的目标。未来将根据汽车设计的变化和回收能力的可用性,对铝和CRM等其他材料设定回收含量目标的选择进行评估。
3、更好的回收:首选方案包括对回收的更严格定义,禁止对汽车碎纸机残渣进行填埋,以及在不给处理运营商带来不成比例成本的情况下,对清除义务采取中等力度的措施,以提高对电动汽车关键部件的回收。它将提高(关键)原材料的回收率,提高塑料、钢铁和铝馏分的质量。
4、收集更多:首选方案是最雄心勃勃的政策方案。诸如更明确的销毁证书责任分配、区分二手车和轻型车辆的约束性标准以及新的执法规定等措施,将大大增加在欧盟合法处理的轻型车辆的数量。根据“不造成重大伤害”的原则,它还将禁止出口不再适合上路的车辆。
5、提供奖励措施以增加废物收集及改善废物处理:更可取的方案包括制定财政和组织激励措施,通过设定环保要求来增加低碳车辆的收集,并抵消无法通过回收材料和组件的价值来抵消的改善处理质量的成本。
6、覆盖更多车辆:首选方案是分阶段实施,要求制造商提供有关其车辆组成的信息,从而逐步覆盖更多的车辆。它还对L3e-L7e类报废车辆、卡车、公共汽车和拖车提出了一套最低处理要求。首选方案预计将通过减少与车辆生产和报废要求相关的环境足迹,对环境产生积极影响。
主要技术任务包括:
- 改善计算可回收、可再用及可回收比率(3R比率)的方法;
- 改进对剩余有害物质豁免的风险评估(ECHA支持);
- 计算及核实塑料的循环再造含量规则、为汽车用钢铁设定循环再造含量目标的可行性研究,以及更广泛的可行性研究,包括为其他物料和申报格式设定循环再造含量目标的经济评估(以联合研究中心的专业知识和方法为基础,但不一定由联合研究中心进行);
- 指定电动汽车电池和电动驱动电机的可拆卸性要求,其他相关部件的一般拆卸信息,并使CRM法案的要求与电池法规保持一致(如上所述,基于JRC的专业知识);
- 更新将提供给型式批准当局的型式批准格式和资料夹;
- 制定车辆环行护照标准;
- 建立跨国界的环境责任审查机制;
- 修改车辆处理性能质量的计算和验证规则(如上所述,基于JRC的专业知识);
- 数字化:通过欧盟海关单一窗口环境创建可互操作的车辆登记和实时出口管制,首先基于有效的道路性能要求,其次是基于风险的评估(欧盟环境局、欧盟移动局和欧盟税务总局之间的密切合作);
- 采取分阶段的方法,扩大车辆类别的范围,并准备在生效后8年进行审核。
详细说明了提案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为总则
第1条规定了本条例的标的物,第2条规定了本条例的范围。其大部分规定适用于M1和N1类车辆(轿车和货车)。有关报废车辆管理和出口要求的若干规定,也适用于若干l类车辆(L3e、L4e、L5e、L6e和L7e类车辆),以及货车、公共汽车和挂车(M2、M3、N2、N3和O类车辆)。
第3条规定了为本条例的目的所需要的定义,从已废除的指令2000/53/EC和2005/64/EC或现有欧盟立法中继承了一些定义,例如指令1999/37/EC、2008/98/EC和2014/45/EU或法规(EU) 2018/858。
第二章包含有关车辆设计的循环性要求,将在型式批准过程中进行验证
第4条规定了车辆类型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回收性和可回收性的最低要求,并规定了每种类型应达到的比率。它授权委员会通过执行法令,规定计算和核实这些比率的方法。
第5条限制在车辆中使用铅、镉、汞和六价铬,附件三规定了这一限制的豁免,欧盟委员会将通过授权法案修改本附件,使其适应科技进步。
第6条要求每种车型至少含有25%的从消费后塑料废物中回收的塑料,其中25%的此类材料应来自回收的报废车辆。它还授权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为其他材料设定回收含量目标,设定这些潜在目标必须以详细的评估为基础。
第7条规定了一项一般义务,即当车辆成为废物时,新车辆的设计不得妨碍移除具有重要再利用潜力的零部件。它还规定了一项要求,要求设计车辆的方式能够在使用阶段和报废阶段从车辆类型中拆卸和更换电动汽车电池和电子驱动电机。
第三章规定了制造商的信息和标签要求
第8条规定了制造商在型式认可过程中必须证明其车辆型号符合本规例规定的要求的方式。
第9条规定了为每一种新车型制定循环战略的义务,包括附件IV中列出的方面。制造商应每5年更新一次更新,总结为履行其承诺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
第10条要求制造商在型式批准文件中声明车辆中指定材料的回收含量份额。
第11条要求制造商提供有关安全拆卸和更换车辆内零件、组件和材料的信息。废物管理操作员和维修和保养操作员必须免费获得这些信息。
第12条涵盖了根据材料编码标准对车辆中存在的零部件和材料进行标签。有关含永磁体的电动驱动电机标签的详细规则载于附件六。
第13条建立了循环车辆护照,这是一种数字工具,用于以与汽车行业已经存在或正在进一步开发的其他数字信息工具和平台一致的方式,改善有关安全拆卸和更换车辆零部件的信息提供。
第四章是报废车辆的管理规定
第1节包含要求成员国指定负责实施和执行第四章和第五章(第14条)以及为授权处理设施颁发许可证设定一般条件(第15条)的机构的规定。
第2节规定了扩大生产者责任的要求。
第16条规定了生产者关于责任的一般义务,并指明了责任的范围。第17条要求成员国建立一个登记册,以监督生产者遵守这些要求。未注册的生产商不得在成员国领土内的市场上提供车辆。第18条涉及生产者责任组织。第19条规定了个人履行延伸生产者责任义务的生产者和生产者责任组织的授权条件。
第20条规定报废车辆的管理费用应由生产者出资承担。第21条规定了调整这些费用的统一标准。第22条规定了车辆在另一个成员国成为报废车辆的成本分配机制规则。它授权委员会通过关于费用调整标准的应用和跨国界扩大生产者责任的成本分配机制的详细规则的授权法案。
第3节介绍了报废车辆的收集。
第23条规定了生产者建立和参与报废车辆收集系统的义务,并规定了这些系统的要求。它还要求会员国确保这些系统正常运作。
第24条规定了将所有报废车辆交付到授权处理设施的义务。
第25条规定授权处理设施有义务为所有处理过的报废车辆签发销毁证书。
第26条列明车主在车辆达到使用寿命阶段时,有义务将车辆交付指定的处理机构,并提供后续的销毁证明以注销车辆。
第4节涉及报废车辆的处理。
第27条规定了授权处理设施对适当处理车辆所需采取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第28条规定了报废车辆报废处理的一般要求。它还禁止将报废车辆及其零部件和材料与包装废物和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混合使用。
第29条规定了报废车辆的除污要求,指出除污的液体和液体必须单独存放,类似于含有铅、镉、汞和六价铬的零件、部件和材料。它还强调,移除的电动汽车电池需要根据法规(EU) 2023/[电池]进行存储和处理。
第30条要求授权的处理设施在粉碎前移除附件VII C部分中列出的零部件,并规定了授权豁免这一要求的条件。
第31条规定了关于移除的部件和组件的义务,以评估其对再利用、再制造、翻新、再循环或其他处理操作的适用性,以及它们应该如何被标记。它还提供了不应重复使用、再制造或翻新的部件清单。
第32条规定了废旧、再制造和翻新零部件的交易要求。这些部件和组件必须有适当的标签和保修。
第33条规定,成员国必须采取奖励措施,促进零部件的再利用、再制造和翻新。
第34条规定了三个目标:报废车辆的再利用和再循环,车辆的再利用和回收以及塑料回收。
第35条禁止填埋未经后碎纸机技术处理的非惰性废物。
第36条规定了在报废车辆运往其他国家处理的情况下计算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目标的规则。
第五章规定了二手车及其出口的规则
第1节涉及二手车的状况,第37条规定,转让车辆所有权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能够证明被转让的车辆不是报废车辆。
第2节载有关于二手车出口的若干规定。
第28条规定了二手车出口的条件:不得为附件一规定的报废车辆,必须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它还解释了海关当局将如何核实车辆是否以及如何符合这些要求。
第39条规定,海关当局有义务自动和电子核查拟出口车辆是否符合出口要求。
第40条规定了海关对出口二手车实施检查的时间。
第41条规定了海关应当暂停二手车出口放行的情形,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应当暂停二手车出口放行的情形,第四十三条规定了拒绝放行的理由。
第44条涉及当局之间的合作和与海关有关的信息的交换,第45条指明了为此目的将使用的电子系统。
第六章对本条例各项规定的实施作出规定
第46条要求成员国对授权的处理设施、维修和保养操作员以及其他可能处理报废车辆的设施和经济操作员进行定期检查。
第47条要求成员国在国家和国际层面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使本条例所要求的数据交换成为可能,第48条要求成员国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建立有效的、相称的和劝阻性的处罚。
第49条规定了成员国向委员会报告有关报废车辆收集和处理数据的规则,以及实施扩展生产者责任义务的规则。
第七章是标准的一章,有关于授权行为(第五十条)和实施行为(第五十一条)的条款。
第八章列出了法规(EU) 2019/1020和法规(EU) 2018/858的修订。
第九章是关于最终条款的标准章节,其中包括在通过后8年对法规进行评估的要求(第55条),废除和过渡条款(第56条)以及生效(第57条)。
附件五 有关拆卸和更换的资料要求
1. 车辆内装有的电动汽车电池:
(a)编号;(b)的位置;(c)重量;(d)电池化学类型;(e)电池安全放电的说明;(f)拆卸和更换的技术说明,包括所有步骤的顺序和连接、紧固、密封技术的类型;(g)获取、拆卸和更换电动汽车电池所需的工具或技术。
2. 车辆内安装的电动驱动电机:(a)数量;(b)的位置;(c)重量;(d)电子驱动电机中存在的永磁体类型,如果它们属于以下类型:(i)钕-铁-硼;(2) Samarium-Cobalt;(3) Aluminium-Nickel-Cobalt;(4)铁氧体;(e)拆卸和更换的技术说明,包括所有步骤的顺序和连接、紧固、密封技术的类型;(f)获取、拆卸和更换电子驱动电机所需的工具或技术。
3.附件七B部分所列部件、零件和材料:
(a)车辆中存在第5(2)条所列物质,这些物质需要按附件III所述进行标签;
(b)数量;
(c)位置;
(d)重量;
(e)拆除的技术说明,包括所有步骤的顺序;
(f)最佳处理技术的可得性。
4. 附件七C部分所列部件、零件和材料:
(a)数量;
(b)位置;
(c)关于拆卸和更换的技术说明,包括所有步骤的顺序。
5. 用数字编码的车辆部件:
(a)数量;
(b)位置;
(c)关于获取、移除和更换的技术说明,包括激活备用零件和组件在另一辆车上工作所需的编码和软件;
(d)与其他品牌和型号的特定零部件的功能、互换性和兼容性的说明;
(e)制造商的技术援助联络点。
附件六 标签的要求
1. 重量超过100克的汽车塑料零件、部件和材料;
(a) ISO 1043-1塑料,符号和缩写术语,第1部分:基本聚合物及其特性;
(b) ISO 1043-2塑料,符号和缩写术语,第2部分:填料和增强材料;
(c) ISO 11469塑料-塑料产品的通用识别和标记。
2. 重量超过200克的车辆弹性体零件、部件和材料,轮胎除外:ISO 1629橡胶和橡胶-术语。
3. ISO标准中使用的符号"<" 或 ">"可以用括号代替。
4. 含有永磁材料的电动驱动电机的标签资料:
(a)这些产品含有一个或多个永磁体的说明;
(b)说明这些磁体是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类型:(i)钕铁硼;(2) Samarium-Cobalt;(3) Aluminium-Nickel-Cobalt;(4)铁氧体;
(c)对于第3 (b)(i)和(ii)所述类型的永磁体,与提供以下访问权限的唯一产品标识符相关联的数据载体:
(i)负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称、注册商号或注册商标和邮政地址,以及(如果有的话)可以联系到他们的电子通信手段;
(ii)产品中包含的所有单个永磁体的重量、位置和类型,以及所使用的磁铁涂层、胶水和任何添加剂的存在和类型的信息;
(iii)在不违反指令2012/19/EU第15(1)条的前提下,允许获取和移除产品中所有永磁体的信息,至少包括获取和移除永磁体所需的所有移除步骤、工具或技术的顺序。
上海沐睿解决方案服务
汽车是由大于10000个不同零件组成,用的材料也比较复杂,有各种金属材料、塑料、橡胶、陶瓷、皮革、织物、玻璃、液体、胶粘剂等,相同材料不同的生成企业的工艺配方却不同,这也导致汽车材料应对法规符合性的复杂性,上海沐睿成立于2014年5月,主导立项REACH团标-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1部分:应用指南,标准编号-T/ZTCA 011.1—2022 ,已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
原文官方链接:http://www.ttbz.org.cn/StandardManage/Detail/6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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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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