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是能长期持续存在于环境中的化学品,可远程传播并在生物体内的脂肪累积,对人类和野生生物产生危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公约》) 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的国际公约。在实施《公约》时,缔约方需要采取措施管制∕限制10种有意生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包括艾氏剂、氯丹、滴滴涕、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及多氯联苯) 的贸易、本地生产和使用,并致力减少及尽可能最终消除无意产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副产物 (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 的产生和排放。这首批12种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出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俗称「肮脏的一打」。
《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于瑞典斯德哥尔摩获通过,并于2004年5月17日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 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该《公约》,并于2004年8月13日交存公约批准书。《公约》已于2004年11月11日对中国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效。
在2009和2011年,《公约》新增了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于附件中。这些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可归纳为三个类别:
除害剂:十氯酮,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五氯苯、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工业化学品: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联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五氯苯、全氟辛烷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及
工业工序的副产品:五氯苯。
中国已于2013年12月26日表示接受上述修订。修订项目已于2014年3月26日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
在2013年,《公约》新增了一种工业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六溴环十二烷于附件A中。中国已于2016年9月27日表示接受修订。修订项目已于2016年12月26日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
在2015年,《公约》新增了一种工业化学品 - 六氯丁二烯和一种除害剂 -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于附件A中,并在附件A及C中加入多氯萘。 中国已于2023年3月7日表示接受上述修订。修订项目已于2023年6月6日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
在2017年,《公约》新增了两种工业化学品 - 十溴二苯醚及短链氯化石蜡于附件A中,并在附件C中加入六氯丁二烯。 中国已于2023年3月7日表示接受上述修订。修订项目已于2023年6月6日在中国(包括香港特区)生效。
在2019年,《公约》新增了一种工业化学品 - 全氟辛酸、其盐类及其相关化合物和一种除害剂 - 三氯杀蟎醇于附件A中,并对附件B中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作出修改。中国正在审阅相关的修正案,并未对接受相关修正案作出决定。
在2022年,《公约》新增了一种工业化学品 - 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类与 PFHxS相关化合物于附件A中。中国正在审阅相关的修正案,并未对接受相关修正案作出决定。
《公约》文本及相关资料,请见《公约》的网页http://www.pops.int
缔约方的责任
《斯德哥尔摩公约》促使国际社会承诺保护人类健康及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并把目标订为终止最具毒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和使用。《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主要责任包括:
禁止和/或消除生产和使用,以及进口附件A中列出的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出口(第3条)
限制列于附件B有意生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使用,以及进出口(第3条)
减少或无意产生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消除版本中列出附件C公约(第5条)
确保库存和废物构成,含有或污染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安全和无害环境的方式管理(第6条)
根据公约规定了程序新增额外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第8条)
本公约其他条款涉及到实施计划(第7条)、信息交流(第9条)、公共信息、认识和教育(第10条)、研究、开发和监测(第11条)、技术援助(第12条)、财务资源和机制(第13条)、报告(第15条)、成效评估(第16条)和不遵守(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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