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增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同时加强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2月欧盟委员会出版了白皮书《欧盟未来化学品战略(COM(2001)88)》,介绍了欧委会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这一首要目标提出的有关欧洲共同体未来化学品政策的战略建议。提出了新的化学品政策,以通过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体系及REACH体系保证高水平的化学品安全和化学工业的竞争力。2001年11月15日欧洲议会接受了有关白皮书的报告。2006年12月18日,欧盟议会批准了经修改的REACH法案((EC) No 1907/2006,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Evaluation,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该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
根据《汽车行业REACH指南(AIG)4.0》汽车是由多个物品组成的复杂产品,新能源汽车和传统内燃机汽车都属于欧盟REACH法规的管辖范围。汽车产品需符合REACH法规下应对SVHC(高关注度物质)通报,信息传递和附录XVII的限制相关义务等一系列合规措施。
违反欧盟REACH法规的一些列处罚措施,包括罚款、禁令、点名通报等行政处罚,以及监禁等刑事处罚。然而经济处罚是最常见的处罚。
处罚可能因适用于法人还是自然人而有所不同。除奥地利、立陶宛和卢森堡、斯洛伐克和瑞典的刑事责任外,所有受调查的会员国法人都可能承担责任。但即使在法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经理和董事也可能对保管人的过失和免除责任的过失承担责任。一些附属措施(如关闭机构)显然是针对公司的。另一方面,在冰岛,REACH处罚仅适用于法人。在后一种情况下,法律提到,公司作为法人应对其员工的不法行为负责。
在塞浦路斯、德国、匈牙利、波兰和葡萄牙,也可以对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处以罚款,在列支敦士登,对有限合伙和集体合伙处以罚款。经济处罚的程度在一些国家尤其不同,这取决于罪犯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而在其他国家,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没有区别(保加利亚、比利时、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爱尔兰、意大利、马耳他、罗马尼亚、斯洛伐克、英国和德国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对法人处以的罚款与对自然人处以的罚款不同的国家,罚款无论如何都会更高,在少数情况下,罚款的计算将适用特定标准。例如,在法国,法律规定法人的罚款应乘以五。在斯洛文尼亚,法人的罚款通常是自然人的两倍。在荷兰,适用于法人的罚款比适用于自然人的罚款高一类。
表1 适用于法人的制裁
国家 | 适用于法人的制裁 | 标准 | 适用于其他群体的制裁 |
奥地利 | Y | Y-法人有责任支付对违法法人代表的罚款 | Y(注册合伙企业) |
比利时 | Y | 与自然人相同 | N |
保加利亚 | Y | 与自然人相同 | N |
塞浦路斯 | Y | 与自然人相同 | Y(任意) |
捷克共和国 | Y | 与自然人相同(持有营业执照) | N |
丹麦 | Y | 特定于法人 | N |
爱沙尼亚 | Y | 特定于法人 | N |
芬兰 | Y | 特定于法人 | N |
法国 | Y | 罚款乘以5 | N |
德国 | Y | -刑事犯罪:特别委员会 | Y(无法人资格协会) |
希腊 | Y | 特定于法人 | N |
匈牙利 | Y | 特定于法人 | Y(无法人资格协会) |
冰岛 | Y | 法人专用(仅罚款) | N |
爱尔兰 | Y | 与自然人相同 | N |
意大利 | Y | 与自然人相同 | N |
拉脱维亚 | Y | 法人专用(罚款更高) | N |
列支敦士登 | Y | 法人和自然人的连带责任 | Y(集体和有限合伙) |
立陶宛 | N | NA | N |
卢森堡 | N | NA | N |
马耳他 | Y | 与自然人相同 | N |
荷兰 | Y | 罚款比自然人高一类 | N |
挪威 | Y | 法人专用(仅罚款) | N |
波兰 | Y | 特定于法人 | Y(无法人资格的组织) 单独的法规赋予法律行为能力) |
葡萄牙 | Y | 特定于法人(高于自然人,具体取决于类型)以及犯罪的性质,但没有固定的费率) | Y(无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和组织) |
罗马尼亚 | Y | 与自然人相同 | N |
斯洛伐克 | Y | Y–与自然人相同,不适用于刑事处罚 | N |
斯洛文尼亚 | Y | 特定于法人一般情况下,乘以2 | N |
瑞典 | Y | 行政罚款适用于法人,刑事制裁作为主要规则适用于自然人。然而,法人可能会受到公司罚款 | Y |
英国(脱欧) | Y | 与自然人相同 | N |
处罚的类型和程度
一般来说,所调查的会员国已将罚款列入其惩罚制度,作为一种延续其现有制度。其他类型的处罚包括禁令(包括退出市场)、监禁,以及公开违规行为的“点名通报”。
在行政措施方面,主要的制裁方式是经济制裁,通过罚款和保证金。罚款是一种非常灵活的手段,被认为特别适用于主要违法者为法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在一些国家,虽然有可能处以罚款,但很少使用罚款,因为它们的制度大多以初步警告和正式通知为基础,罚款只作为最后期限施加。罚款是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爱沙尼亚、 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和罗马尼亚。
可以发现两种类型的罚款:一次性罚款(在所有使用行政罚款的国家)和按日罚款(塞浦路斯,法国)。总金额由当局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和/或最高限额确定。比利时、保加利亚、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采用了一系列罚款,有最低和最高刑罚,而其他国家则选择只规定最高刑罚。这两种制度都允许对处罚的严厉程度进行细微差别,以反映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在按日缴纳罚款的情况下,主管当局将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确定每天应缴纳的罚款数额。
在荷兰,强制性金额是一种有条件的罚款:违法者可以纠正这种情况,违法者必须为每次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持续的每一段时间支付罚款。在可能的情况下,通常将最高罚款定为从非法行为中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两倍,它应该与违法行为和处罚的预期效果成比例。
行政罚款的数额在不同的制度之间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 ,在某些国家,对于某些类型的轻微犯罪,最高罚款不超过1000欧元(拉脱维亚、希腊,塞浦路斯)。最高250万欧元(在波兰,非常严重的犯罪,罪犯的过错)。通常,各国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提供不同类别罚款(比利时-联邦一级、保加利亚、塞浦路斯、希腊、匈牙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和罗马尼亚),而不是适用于所有类型违法行为的一个范围的罚款(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法国、波兰和斯洛文尼亚)。
在调查中国家使用的其他现金处罚措施包括支付在法国完成法规要求的与REACH相关的手续(建立数据,测试等)的费用。
补充措施可包括:
• 暂停营业执照或部分或全部暂停活动(比利时; 捷克共和国、卢森堡、葡萄牙)
• 部分或全部关闭营业场所(比利时、卢森堡、葡萄牙)
• 撤销许可证(比利时、荷兰、葡萄牙)
• 暂停或禁止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捷克共和国、波兰)
• 暂停投放市场、投放流通或分销销售,怀疑有危险或有义务退出市场的混合物(捷克共和国、丹麦、波兰、斯洛伐克)
• 扣押、没收或剥夺资产或物品(比利时、德国、葡萄牙、 斯洛文尼亚)
• 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销毁,当立法对注册或未遵守授权(比利时、法国、捷克共和国、丹麦)
关于最后一个方面,还应该指出的是,最近欧洲法规765/2008/EC关于与产品营销有关的市场监督也阐述了销毁产品(包括物质)的可能性。作为一项欧洲法规,这允许每个成员国的市场监督机构“在他们认为必要的情况下销毁或以其他方式使具有严重风险的产品无法使用”,自2010年1月1日起适用。葡萄牙规定了范围广泛的行政制裁,这些制裁对于使违法者服从或惩罚他也可能有用。除上述处罚外,还包括暂停获得公共当局(在国家或欧共体一级)颁发的补贴或其他福利的权利,暂停参加旨在销售或营销代理商的产品或活动的国家或国际一级的展览或活动的权利,暂停参加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开招标的权利或获得许可证的权利;财政和信贷利益的损失,旨在防止环境破坏的措施的实施,公开的行政定罪决定,以及对与动物试验有关的罪行没收动物。关于刑事制裁,可以确定三种主要措施-金钱、剥夺权利、禁止和命令。
在所有适用刑法的国家,罚款和监禁是主要的刑事制裁手段。在比利时,如果罚款是在联邦一级征收的,罚款最高可达5500万欧元,而在英国(脱欧),如果在起诉中被定罪,罚款是无限的。在所有有刑事制裁的国家,最严重违反REACH法规的行为都会被处以监禁。在比利时,最严重的罪行可能导致长达8年的监禁,而挪威的最高刑期为3个月。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监禁处罚从6个月到5年不等。
少数国家还提供了一系列补充措施,例如:
• 关闭机构:全部或部分、临时或永久,包括停止或暂停活动或禁止使用发生侵权行为的场所(比利时、法国)
• 夺或中止权利:丧失开展活动的能力,提供资金在受监管的市场上的头衔,作为管理的承包商,使用公共补贴,暂停或撤销授权(比利时、法国、马耳他、波兰)
• 对货物采取的行动:没收,在某些情况下,由违法者承担费用销毁物质、物品或混合物,以及撤出市场 (比利时,法国, 冰岛、波兰)
• 对金融资产采取行动:没收因违反REACH而获得的任何经济收益 (丹麦、冰岛、波兰)
• 判决公布(比利时、法国、波兰)
当立法预见到一系列制裁时,当局和(或)法院有可能调整和选择最适当的制裁。通常,在实施制裁和确定罚款数额时,会考虑到诸如从犯罪中获得的利益、罪犯的经济状况、造成的损害和累犯等因素。
然而,在没有明确参照的情况下,比例原则往往会产生同样的效果。无论如何,法官决定处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的最高罚款数额在实践中很少实行。
下一页的条形图显示了所调查的国家在立法中规定罚款的情况下所采用的罚款水平的差异,它只考虑对第一次违法所施加的最高罚款水平。
目前汽车行业面临的现状
SVHC清单一般每年更新2次,通常在每年的6月和12月。鉴于SVHC清单的不断更新,相应的测试成本将会越发高昂,这将迫使企业增加管理成本,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原辅料质量,这对于以小微企业为主的我国出口消费品产业而言难度不言而喻;企业不得不从国外进口相关原料,大大增加了生产成本,降低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目前汽车行业普遍通过供应商提交CAMDS或IMDS管控材料中是否含有REACH法规管控的物质,但是实际填报数据中,有不少企业提交的MDS数据并不真实,可能原因有如下:
Ø供应商填报工程师不熟悉该如何填报,材料分类不正确、成分填写不完整、成分质量百分比不正确;
Ø供应商填报工程师知道填报规则,但是材料中含有法规管控的物质,有意将该物质错填或物质质量百分比降低;
Ø供应商没有完整的有害物质管控体系,零件中部分材料是由下级供应商提交,审核工程师没有严格审批数据;
Ø供应商有完整的有害物质管控体系,没逐级将要求贯穿到下级供应链,导致下级供应商提交的数据错误或填报不正确;
Ø有些外协件是代理贸易商供货,且没有专职的工程师填报,对材料及法规不熟悉,这也可能会影响提交的数据不正确;
Ø有些企业可能是首次为汽车行业提供产品,企业没有专职的工程师填报,对材料及法规不熟悉,这也可能会影响提交的数据不正确。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企业如何应对
针对REACH法规的义务要求,汽车整车以及零部件企业应该如何应对,上海沐睿建议企业从以下几点应对:
Ø企业需要建立内部法规跟踪机制,及时了解国外法规最新制修订进展,如欧盟REACH法规的更新情况,关注国外执行机构通报情况等,避免因管控物质更新跟进不及时而导致的违规风险。另外,也需要关注欧盟ELV法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法规等,与REACH法规同步应对。
Ø建立企业内部的REACH管理保障体系,如绿色物品采购标准书、绿色采购方针、化学管理手册等绿色采购体系,将法规管控要求逐级贯穿至产品的设计开发、物料认证、供应链开发与管理、采购过程、外包过程、制造、检验、产品标识与追溯过程控制、变更管理等关键过程,降低产品风险。
Ø汽车有害物质相关法规管控有害物质数量众多,如GADSL清单中涉及的物质上千项,REACH法规SVHC和附录17管控的物质也几百项。建议汽车企业创建自身高风险数据库,识别各类材料中的高风险物质,通过适当的判定规则确定零件风险等级,对不同风险等级的零件开展分级管理,实现有害物质精准管控,提高管控效率,降低管控成本。
Ø通过对内部员工及外部供应商进行REACH法规培训,帮助企业及供应商了解相关要求,培养法规意识及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
Ø建议企业定期开展摸底自查,能及早发现风险项并及早整改,加强有害物质生产一致性控制,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性。
上海沐睿解决方案服务
汽车是由大于10000个不同零件组成,用的材料也比较复杂,有各种金属材料、塑料、橡胶、陶瓷、皮革、织物、玻璃、液体、胶粘剂等,相同材料不同的生成企业的工艺配方却不同,这也导致汽车材料应对法规符合性的复杂性,上海沐睿成立于2014年5月,主导立项REACH团标-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1部分:应用指南,标准编号-T/ZTCA 011.1—2022 ,已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
原文官方链接:http://www.ttbz.org.cn/StandardManage/Detail/69827
由上海沐睿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合规筛选工具,通过对产品数据与法规有害物质数据库的筛选,准确分析找出产品中含有有害物质的材料,系统筛选可以避免人工筛查过程中疏漏的问题,提高MDS筛查的准确性和高效。
为了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降低因为违反REACH而被处罚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建议从您的供应商采购合规材料,请联系您的供应商并告知您需要制造的材料应符合现行的法规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交材料合规性确认或来自第三方实验室的评估或测试报告。
上海沐睿依据REACH汽车行业指南4.0,通过评估+高风险物质检测方案与整车或总成全部检测的方案比较可为企业节约35%~45%的开发成本。
上海沐睿参与QC/T 942-2021六价铬标准修订,并且是上汽、长城、吉利、奇瑞、特斯拉等众多主机厂认可的欧盟REACH法规服务机构。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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