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ECHA官网获悉,REACH附件17(限制物质清单),正式将合成聚合物微粒物质列入管控清单,截止目前一共73项物质。2023年9月25日,欧盟委员会同意采取了另一项重要措施来保护环境,依据欧盟化学品法规REACH采取措施限制故意添加到产品中的微塑料(microplastics)。新规定将防止向环境释放约50万吨微塑料。它们将禁止销售微塑料本身,以及故意添加微塑料并在使用时释放这些微塑料的产品。当有正当理由时,受影响的各方适用豁免和过渡期以适应新规则。在工业场所使用或在使用过程中不释放微塑料的产品不受销售禁令的限制,但其制造商必须提供有关如何使用和处理产品以防止微塑料排放的说明。
所采用的限制使用了微塑料的广泛定义——它涵盖了所有小于5毫米的有机、不溶性和抗降解的聚合物颗粒。其目的是减少尽可能多的产品故意排放的微塑料。受限制范围内常见产品的例子如下:
人造运动场表面使用的颗粒填充材料 - 环境中人为微塑料的最大来源;
化妆品,微塑料被用于多种用途,如去角质(微珠)或获得特定的质地、香味或颜色;
洗涤剂,织物柔顺剂,闪光剂,肥料,植物保护产品,玩具,药品和医疗设备等。
2023年9月27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 2023/2055,欧盟REACH法规附录十七新增第78项管控限制措施,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为78项,其中之前修订删除22、23、39、42、44、53、67项,而第18项为18和18a,第46项为46和46a,即截止目前实际为73项。
物质名称 | EC号 | CAS号 | 限制条件 |
合成聚合物微粒: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固体聚合物: (a)含于颗粒中,并按重量计至少占该颗粒的1%;或在颗粒上形成连续的表面涂层; (b)按重量计(a)点所述颗粒的至少1%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规定 以下条件: (i)颗粒的所有尺寸均等于或小于5毫米; (ii)颗粒的长度等于或小于15mm,其长度为直径比大于3。 以下聚合物不包括在此名称中: (a) 聚合物是在自然界中发生的聚合过程的结果,独立于它们被提取的过程,它们是非化学改性物质; (b)根据附录15证明可降解的聚合物; (c) 根据附录16经证明溶解度大于2g /L的聚合; (d)化学结构中不含碳原子的聚合物. | - | - | 1. 不得作为单独或合成物质投放市场 聚合物微粒的存在赋予了一种受欢迎的特性,在混合物中浓度等于或大于0.01%的重量。 2. 就本条目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a)“粒子”是指除单个分子外的微小物质,具有定义物理边界; (b)“固体”指液体或气体以外的物质或混合物; (c)“气体”是指在50℃时蒸汽压大于50℃的物质或混合物大于300kpa(绝对压强),或者在20℃标准压力下完全气态101,3 kPa; (d)“液体”是指符合下列任何条件的物质或混合物: (i)该物质或混合物在50°C时的蒸气压不超过300千帕; 在20°C和103.1 kPa的标准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的,并且具有熔点或初始熔点在20°C或更低的标准压力103.1 kPa; (ii)该物质或混合物符合美国检验协会的标准材料(ASTM) D 4359-90测定材料是否是液体还是固体; (iii) 该物质或混合物通过了欧洲协议附件A第2部分第2.3.4章所述的流动性测试(渗透计测试) 《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公约》(ADR)于1957年9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 (e)“化妆产品”是指任何拟与之接触的物质或混合物具有特定的人体外部部位,即表皮、眼眉和眼睛睫毛,目的是完全或主要地改变他们的外表; 3.本条目所涵盖的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浓度不能由可用的分析方法或随附的文件确定,以便 验证符合第1段所述的浓度限值,只有至少考虑以下尺寸的颗粒: (a)对于所有尺寸均等于或小于的颗粒,任意尺寸均为0.1 μm大于5mm; (b)对于长度等于或小于15的颗粒,长度为0.3 μm毫米,长径比大于3。 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物品投放市场: (a)合成聚合物微粒,单独使用或混合使用在工业场地; (b) 指令2001/83/EC范围内的药品和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U) 2019/6范围内的兽药; (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2019/1009范围内的欧盟肥料产品; (d)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333/2008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 (e) 体外诊断设备,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2017/746范围内的设备; (f) 本段(d)点未涵盖的(EC) No 178/2002法规第2条含义内的食品,以及该法规第3(4)条定义的饲料。 5. 第1段不适用于下列合成物投放市场聚合物微粒:聚合物微粒,作为单独或混合的物质: (a)通过技术手段所含的合成聚合物微粒,以便当按照说明书使用时,可以防止释放到环境中在预定的最终用途期间使用; (b) 合成聚合物微粒,其物理性质在预期的最终使用期间被永久性地改变,使该聚合物不再属于本条目的范围; (c)永久结合到固体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预期最终使用期间的矩阵。 6. 第1款对下列用途适用: (a)从2029年10月17日起,用于香料封装的合成聚合物微粒; (b)由2027年10月17日起,适用于本条例第(1)(a)点所界定的“冲洗产品” ,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的序言,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a)点所述或含有用作磨料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即用于去角质、抛光或清洁(“微珠”); (c)自2035年10月17日起,适用于(EC) No 1223/2009法规附录II至VI序言中第(1)(e)点定义的唇部产品,该法规附件II至VI的序言部分的(1)(g)定义的美甲产品和彩妆产品,和化妆品,在该规例范围内,除非该等产品属本段(a)或(b)点所涵盖或含有微珠; (d)免洗产品将于2029年10月17日起生效:如法规(EC) No 1223/2009附件II至VI序言(1)(b)点所定义,除非此类产品属于本段(a)或(c)点所涵盖; (e)自2028年10月17日起,适用于法规(EC) No 648/2004第2(1)条定义的洗涤剂、蜡、抛光剂和空气护理产品,除非这些产品属于本段(a)点所涵盖或含有微珠; (f)自2029年10月17日起,适用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2017/745范围内的“器械”,除非这些器械含有微珠; (g)自2028年10月17日起,适用于欧盟法规第2条第(1)点所定义的“施肥产品” ,法规(EU) 2019/1009,不属于该法规的范围; (h)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107/2009第2(1)条意义上的植物保护产品、用这些产品处理过的种子,以及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U) No 528/2012第3(1)条(a)点定义的杀菌剂产品,自2031年10月17日起实施; (i)由2028年10月17日起,(g)或(h)项未涵盖的农业及园艺用途产品; (j)自2031年10月17日起,用于合成运动表面的颗粒填充物。 7. 从2025年10月17日起,供应商的合成聚合物微粒提到第4款(a)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a)向下游工业用户解释如何使用和处置的使用说明防止合成聚合物微粒向环境释放; (b)下列声明: “供应的合成聚合物微粒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第78条规定的条件约束”; (c) 有关物质或混合物中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数量或(如适用)浓度的信息; (d) 有关物质或物质中所含聚合物的一般信息混合物,使制造商,工业下游用户和其他供应商遵守第11和12段规定的义务。 8. 从2026年10月17日起,含有第4段(e)点所述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产品供应商,以及从2025年10月17日起,含有第4段(d)点和第5段所述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产品供应商,应向专业用户提供使用和处置说明以及公众如何防止合成聚合物微粒释放到环境中。。 9. 从2031年10月17日至2035年10月16日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第6段(c)点应提供以下声明:“本产品含有微塑料。”然而,在2031年10月17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在2031年12月17日之前不需要使用该声明。 10. 第7、8和9款所述资料应以下列形式提供清晰可见、易读和不可磨灭的文字,或在适当情况下,以象形文字形式说明第7款和第8款的信息。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产品的标签、包装或包装单张上,或关于第7段的信息,应放在安全数据表上。除了文字或象形文字外,供应商还可以提供一种数字工具,以便访问该信息的电子版本。如果按照第7、8和9段以文本形式提供使用和处置说明,则应使用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 11. 从2026年开始,在工业场所使用颗粒、片状和粉末形式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制造商和工业下游用户,以及从2027年开始,在工业场所使用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其他合成聚合物微颗粒制造商和其他工业下游用户,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机构提交以下信息: (a) 上一历年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使用情况说明; (b) 对于每一种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使用,所使用聚合物的通用信息; (c) 每使用一次合成聚合物微粒,对上一年度释放到环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数量进行估计,其中还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释放到环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数量。 (d) 对于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每次使用,参照第4段(a)点规定的减损。 12. 从2027年起,第4段(b)、(d)和(e)以及第5段中提到的含有合成聚合物微粒的产品的供应商,首次向专业用户和公众投放市场时,应提交以下信息每年5月31日前向原子能机构提交: (a)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最终用途描述在上一历年投放市场的; (b) 对于投放市场的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每种最终用途,上一历年投放市场的聚合物特性的一般信息; (c) 对于将合成聚合物微颗粒投放市场的每个最终用途,前一个日历年释放到环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数量估计,其中还应包括在运输过程中释放到环境中的合成聚合物微颗粒的数量。 (d) 对于合成聚合物微粒的每次使用,参考第4段(b)、(d)或(e)点或第5段(a)、(b)或(c)点规定的适用减损。 13. 机构应将根据第11段和第12段提交的资料提供给成员国。 14. 制造商、进口商和工业下游用户所含产品合成聚合物微粒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供关于这些产品中包含的本条目所涵盖的聚合物的特性和这些聚合物在产品中的功能的具体信息。聚合物标识的具体信息应足以明确标识聚合物和至少应包括附件六(如适用)第2.1至2.2.3点以及第2.3.5、2.3.6和2.3.7点规定的信息。如果工业下游用户无法获得该信息,他们应在收到主管当局的请求后7天内向其供应商提出请求,并应毫不拖延地将所提出的请求通知有关当局。供给者收到第二款请求后,应于三十日内向下游工业用户或直接向请求提供的主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哪里的供应商 向工业下游用户提供信息的,工业下游用户应当及时转送主管机关。供方直接向主管部门提供信息的,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工业下游用户关心的影响。 15. 制造商、进口商和工业下游用户所含产品因可降解性或溶解度而声称被排除在合成聚合物微粒指定之外的聚合物,应立即向主管当局提供信息,证明这些聚合物是按照附录15可降解的,或按照附录16可溶解的(如适用)。 16. 第1段不适用于在2023年10月17日之前投放市场的合成聚合物微粒,无论是单独投放还是混合投放。但第1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合成物投放市场第6段所列用途的聚合物微粒。 |
上海沐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主导立项REACH团标-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1部分:应用指南,标准编号-T/ZTCA 011.1—2022 ,已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官方链接:http://www.ttbz.org.cn/StandardManage/Detail/69827
为了符合欧盟的法规要求,建议从您的供应商采购合规材料,请联系您的供应商并告知您需要制造的材料应符合现行的法规条款,要求供应商提交材料合规性确认或来自第三方实验室的评估或测试报告。沐睿依据REACH汽车行业指南4.0,通过评估+高风险物质检测方案与整车或总成全部检测的方案比较可为企业节约35%~45%的开发成本。
上海沐睿参与QC/T 942-2021六价铬标准修订,并且是上汽、长城、吉利、奇瑞、特斯拉等众多主机厂认可的欧盟REACH法规服务机构。
REACH团标-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2部分:检测规范和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3部分:评估指南目前处于起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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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E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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