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水泥制造、电解铝、集成电路制造、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 章勤
电话:(010)65646180
传真:(010)65646186
邮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3.《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5.《电解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6.集成电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7.《集成电路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8.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9.《锂离子电池及相关电池材料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附件 6
第七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妥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重点关注危险废物种类识别是否遗漏、处理处置去向是否合法合规。鼓励通过综合利用的方式实现固体废物减量化,鼓励废硫酸阶梯使用。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 优化厂内冷却塔、风机、室外空压机等设备的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要求。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区域内新建项目,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改建、扩建项目,应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
第九条 严格防控项目环境风险,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升环境风险防控能力,确保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合理、有效。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出运行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化学品库、化学品供应间等液体化学品存储区需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需计算氯气、砷化氢、磷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泄露影响范围并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十条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坚持源头控制、分区防控、跟踪监测的防控原则。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的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并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项目平面布局、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提出有效的土壤、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对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水环境敏感目标,应提出保护措施;涉及饮用水功能的,强化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对涉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改建、扩建项目,需提出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改建、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或减排潜力,提出有效整改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明确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根据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制定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及厂界噪声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监测位置应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对电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企业提出按照《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开展废水综合毒性监测要求。
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应规范,基础资料数据应符合实际情况,内容完整、准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明确、合理,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要求,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还应符合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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