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实现氢氟碳化物受控用途生产和使用总量在2024年控制在基线值的履约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邢雪彬
电话:(010)6564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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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2024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3年9月21日
附件 1
2024 年度氢氟碳化物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 施 方 案( 征 求 意 见 稿 )
为切实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以下简称《基加利修正案》),实现 2024 年氢氟碳化物(HFCs)生产和使用(均指受控用途,以下同)冻结在基线值的履约目标,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
实现履约目标。根据当前形势下履约要求,合理设定、科学分配国家 HFCs 配额总量,严格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确保实现国家履约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在保持受控物质配额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优先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行业需求,推动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坚持分段实施。着眼于履约第一阶段(2024—2028 年)HFCs 生产和使用控制在基线值以下的履约目标,稳妥设定本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为履约第一阶段管理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坚持分类施策。主抓源头管控,依法依规做好 HFCs 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配额设定和分配工作,暂不对使用和出口单位实施配额许可制度。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 HFCs 生产(含副产)和进口单位,适用受控物质包括《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清单》(公告 2021 年 第 44 号)规定的“第九类 氢氟碳化物”中的 18 种物质。
二、配额总量设定
(一)国家基线与总量控制目标
按照《基加利修正案》有关规定,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的基线值,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为单位,分别为基线年(2020—2022 年)我国 HFCs 的平均生产量和平均使用量,再分别加上含氢氯氟烃(HCFCs)生产和使用基线值的 65%。据此,确定我国 HFCs 生产基线值为 18.52 亿tCO2、HFCs 使用基线值为 9.04 亿 tCO2(含进口基线值 0.05 亿 tCO2)。
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要求,国家对 HFCs 的生产和使用实行总量控制。2024 年 HFCs 生产和使用总量控制目标,应分别不超过前述我国 HFCs 生产和使用基线值。其中,生产总量控制目标通过设定生产配额总量实现,使用总量控制目标通过设定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指生产配额总量中用于国内使用的生产配额量)与进口配额总量共同实现。
(二)配额总量
1. 生产配额总量
生产配额总量直接约束我国 HFCs 生产总量控制目标。设定 2024年 HFCs 生产配额总量,不超过 2024 年国家 HFCs 生产基线值,为 18.52亿 tCO2 。
2. 进口配额总量
进口配额总量是约束我国HFCs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的重要指标。考虑到部分HFCs品种在我国没有生产,为保障国内相关HFCs使用行业发展需求,设202年HFCs进口配额总量,在进口基线值基础上增加20%,为0.06亿tCO2 。
3.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
内用生产配额总量是约束我国 HFCs 使用总量控制目标的关键指标。设定2024年HFCs内用生产配额总量,不超过2024年国家HFC使用基线值减去进口配额总量,为8.98亿tCO2 。
三、配额分配
(一)分配范围
1.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1)除三氟甲烷(HFC-23)外其他品种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经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基线年 HFCs 生产核查,在基线年有核定的 HFCs 生产(含副产)记录的生产单位。对基线年有实际 HFCs 生产记录的生产单位,但存在 HFCs 生产设施已拆除或利用生产设施非法生产其他消耗臭氧层物质(ODS)被查处等情形的,不予发放2024年度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不得参与配额调整。
2022年12月31日后依法依规投产的受控用途 HFCs生产设施,允许通过配额调整获取配额。
(2)HFC-23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分配范围为有受控用途销售需求的所有HFC-23 生产(含副产)单位。
2. HFCs 进口配额
HFCs 进口配额分配范围为基线年有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或有进口需求,但基线年无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
(二)分配方法
此次分配的配额量为 HFCs 生产单位、进口单位在基线年实际生产量和进口量,以及针对有进口需求但基线年无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所设定的进口配额等。对于配额总量中 HCFCs 生产和使用基线值 65%的部分,2024 年暂不全部分配到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生态环境部将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相关行业需求,及时商有关部门研究分配方案,包括用于增加配额发放量、半导体等行业 HFC-23 使用量等。具体分配方法如下:
1. HFCs(不包括 HFC-23)生产配额
以生态环境部组织的基线年 HFCs 生产核查核定的生产量为基准,确定各生产单位 2024 年度生产配额,按 HFCs 品种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Q 生= Pa÷3
式中:
Q 生 —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单位:吨;
Pa —某年度某品种 HFCs 生产量,单位:吨,其中 a 为基线年。
2. HFCs(不包括 HFC-23)内用生产配额。根据生态环境部组织
的基线年 HFCs 生产核查结果,确定各生产单位某品种 HFCs 基线年年均生产量占国家该品种年均总生产量比例,以此比例和我国基线年该品种 HFCs 年均总出口量计算各生产单位该品种 HFCs 年均出口量,采用“内用生产配额=生产配额-出口量”的计算方法,确定各生产单位 2024 年度内用生产配额,按 HFCs 品种发放,计算公式如下:
Q 内=Q生-R× ÷3
式中:
Q 内 —某品种 HFCs 内用生产配额,单位:吨;
Q 生 —某品种 HFCs 生产配额,单位:吨;
R—生产单位基线年某品种 HFCs 年均生产量占全国该品种年均总生产量比例;
Ea —全国某年度某品种 HFCs 出口总量,单位:吨,其中a为基线年。
3. HFC-23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
HFC-23生产(含副产)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申请 2024年度 HFC-23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时,除允许作为原料用途和受控用途销售外,生产单位必须按照《关于控制副产三氟甲烷排放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432号)
有关要求,对副产HFC-23销毁处置,不得直接排放。
4. HFCs 进口配额
根据不同分配对象,进口配额分两部分分配,具体如下:
(1)分配对象为基线年有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以基线年我国HFCs海关进口贸易记录为基准,确定各进口单位2024年度HFCs进口配额,以tCO2为单位发放,不限制HFCs 品种。计算公
式如下:
Q 进口= ÷3
式中:
Q 进口 —HFCs 进口配额,单位:tCO 2;
Ia —某年度受控用途 HFCs 进口总量,单位:tCO2 ,其中a为基线年。
(2)增加的 20%部分的进口配额,分配对象为有进口需求但基线年无海关进口贸易记录的进口单位,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根据进口单位申请情况,依据《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分配配额。
(三)申请和发放
HFCs 生产单位和进口单位应于2023年X月X日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2024年度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申请及相关材料。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2024年度HFCs 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许可。此外,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安排两次HFC-23 配额补充申请,允许新申请 HFC-23 配额或申请增加配额量,生产单位(含副产)提交 HFC-23 配额补充申请的日期分别为2024年4月30 日前和 2024年8月31日前,生态环境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四、配额调整
HFCs生产单位可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向生态环境部申请调整 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生态环境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告。配额调整包括申请2024年配额时的调整和获得2024 年配额后实施过程的年中调整。暂不实施进口单位间的HFCs进口配额调整。
(一)调整原则
1.配额调整分为年度配额调整和永久性配额调整。
2.用于调整的配额须为根据本方案确定的配额或获得配额后当年未使用的配额。
3.调整后配额量应符合该生产单位HFCs生产设施环评管理要求。
4.同一品种HFCs配额可在生产单位间进行等量调整。
5.生产单位仅可在申请 2024 年配额时进行不同品种HFCs调整,同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1)调整不得增加总二氧化碳当量;
(2)任一品种 HFCs 的配额调增量不得超过该生产单位根据本方案核定的该品种配额量的 10%;
(3)HFC-23不参与调整。
(二)调整程序
申请2024 年配额时有HFCs调整需求的生产单位,应于2023年X月X日前提交配额申请时,同步提交符合条件的配额调整申请,包括同一品种和不同品种配额调整申请,生态环境部将根据配额调整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
HFCs生产单位获得2024年配额后,生态环境部根据行业需求本年度内安排两次同品种 HFCs配额调整,生产单位提交配额调整申请的日期分别为 2024年4月30日前和2024年 8 月 31 日前,生态环境部将根据配额调整原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调整。
五、其他事项
(一)HFCs生产单位之间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生产单位承继 HFCs 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HFCs 生产单位搬迁或更名的,由搬迁后或新设的生产单位承继HFCs生产配额和内用生产配额,相关生产单位须按规
定办理配额调整申请。
(二)根据履约工作进展和行业发展需求,生态环境部商有关部门可对HFCs生产配额、内用生产配额和进口配额进行统一调整。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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