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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生态环境部 | 作者:沐睿科技 | 发布时间: 2023-06-20 | 49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为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修订《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完成了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及修订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6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李仓敏、田亚静

  电话:(010)65645761、65645790

  邮箱:chem@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 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修订内容
根据公约履约进程和我国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进展,对《名录》作如下修订:
一是新增十溴二苯醚等两种类化学物质的有关内容。根据《鹿特丹公约》附件三增列十溴二苯醚、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其相关化合物(PFOA 类)两种类化学物质的修正案、以及《清单》有关规定,在《名录》中增加了十溴二苯醚等两种类化学物质,并明确了其允许用途。
二是删除我国已淘汰化学物质和已禁止用途。按照《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进程和《清单》有关规定,删除了《名录》中六溴环十二烷,删减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 类)的允许用途,仅保留了灭火泡沫药剂生产的用途。

三是更新短链氯化石蜡的物质信息和管控要求。依据《修正案》《清单》有关规定,更新了短链氯化石蜡的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 号)及其允许用途。
四是优化登记条件中允许用途的表述。《名录》中允许用途全部来源于我国化学品环境管理政策、以及相关公约和其修正案的有关要求,考虑到每种类化学物质的允许用途均已在附录1 中列明,在办理说明的登记条件表述中不再重复。


《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 年)
    本名录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简称《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序号

化学品名称

CAS 号

海关商品编号

管控类别

允许用途

1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
酰(PFOS类)

全氟辛基磺酸

1763-23-1

2904310000

《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

全氟辛基磺酸铵

29081-56-9

2904320000

全氟辛基磺酰氟

307-35-7

2904360000

全氟辛基磺酸钾

2795-39-3

2904340000

全氟辛基磺酸锂

29457-72-5

2904330000

全氟辛基磺酸二乙醇铵

70225-14-8

2922160000

全氟辛基磺酸二癸二甲基铵

251099-16-8

2923400000

全氟辛基磺酸四乙基胺(铵)

56773-42-3

2923300000

N-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4151-50-2

2935200000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PFOS
  类)

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31506-32-8

2935100000

《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用于生产灭火泡沫药剂(2023年12月31日前)

N-乙基-N-(2-羟乙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1691-99-2

2935300000

N-(2-羟乙基)-N-甲基全氟辛基磺酰胺

24448-09-7

2935400000

其他全氟辛基磺酸盐

-

2904350000

2


    (包括汞含量按重量计至少占 95%的汞与其他物质的混合物,其中包括汞的合金)

7439-97-6

汞 2805400000
  贵金属汞齐 2843900091
铅汞齐 2853909023
其他汞齐 2853909024
其他按具体产品的
成分用途归类

《水俣公约》管控的化学品

《<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 38号)限定时间内的允许用途

3

四甲基铅

75-74-1

293110000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
    控的化学品

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

4

四乙基铅

78-00-2

293110000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
    控的化学品

工业用途(仅限于航空汽油等车用汽油之外的防爆剂用途)

5

多氯三联苯(PCT)

61788-33-8

290399903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
    控的化学品

工业用途

6

三丁基锡化合物

三丁基锡氧化物

56-35-9

2931200000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工业用途(涂料用途除外)

三丁基锡氟化物

1983-10-4

三丁基锡甲基丙烯酸

2155-70-6

三丁基锡苯甲酸

4342-36-3

三丁基锡氯化物

1461-22-9

三丁基锡亚油酸

24124-25-2

三丁基锡环烷酸

85409-17-2

7

短链氯化石蜡 1

85535-84-8
    68920-70-7
    71011-12-6
    85536-22-7
    85681-73-8
    108171-26-2

不具有人造蜡特性 3824999991
具有人造蜡特性 3404900010

《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在特定豁免有效期内(2023   年 12 月31 日前)仅限于以下用途:(1)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2)采矿业和林业使用的橡胶输送带的备件;
(3)皮革业,尤其是为皮革加脂;
(4)润滑油添加剂,尤其用于汽车、发电机和风能设施的发动机以及油气勘探钻井和生产柴油的炼油厂;
(5)户外装饰灯管;
(6)防水和阻燃油漆;(7)粘合剂;(8)金属加工;(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剂(但不得用于玩具及儿童产品中的加工使用)。

8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2909309017

《斯德哥尔摩公约》《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在特定豁免有效期内(2023   年12月31日前)仅限于以下用途:(1)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2)塑料外壳的添加剂及用于家用取暖电器、熨斗、风扇、浸入式加热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触电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标准,按该零件重量算密度低于 10%;
(3)用于建筑绝缘的聚氨酯泡沫塑料。

9

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PFOA类)2

2915900014
(全氟辛酸)

《鹿特丹公约》及相关修正案管控的化学品

仅限于以下用途:
(1)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2)用于胶卷的摄影涂料;
(3)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风险影响的拒油拒水纺织品;
(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产全氟溴辛烷,用于药品生产目的;
(6)为生产高性能耐腐蚀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疗用布膜,工业废热交换器设备,以及能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   PM2.5 颗粒泄露的工业密封 剂 等 产 品 而 制 造 聚 四 氟 乙 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
(7)制造用于生产输电用高压电线电缆的聚全氟乙丙烯(FEP)。

注:
1.短链氯化石蜡是指链长 C10 至 C13 的直链氯化碳氢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计超过48%,其在混合物中的浓度按重量计大于或等于 1%。
2. PFOA类是指:(i)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链异构体;(ii)全氟辛酸盐类;(iii)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即会降解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质,包括含有直链或支链全氟基团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为结构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质(包括盐类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为全氟辛酸相关化合物:
(i)C8F17-X,其中 X= F,Cl,Br;(ii)CF3[CF2]n-R’涵盖的含氟聚合物,其中 R’=任何基团,n>16;(iii)具有≥8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iv)具有≥9 个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烃磺酸(包括其盐类、脂类、卤化物和酸酐);(v)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3.“严格限制的化学品”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
4.“有毒化学品”是指进入环境后通过环境蓄积、生物累积、生物转化或化学反应等方式损害健康和环境,或者通过接触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和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化学品。
5. CAS 号,即化学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缩写为 CAS)登记号。
6. 商品范围以化学品名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供通关申报参考。
7. 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用途也视为允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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