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化温室气体(F 气体)是一组化学品,如果排放到大气中,会导致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F气体主要由氢氟烃 (HFC)、全氟化碳 (PFC) 和六氟化硫 (SF6) 组成。HFC在大气中停留的时间相对较短,而PFC和SF6可以在大气中停留数千年。
GHG(Greenhouse Gas,GHG。)或称温室效应气体 是指大气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红外辐射的自然和人为的气态成分,包括对太阳短波辐射透明(吸收极少)、对长波辐射有强烈吸收作用的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碳、氟氯烃及臭氧等30余种气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六种温室气体包括如下: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 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 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形成的温室气体。
什么是氟化气体?
氟化气体是人造的,可以在冰箱、空调或热泵、气溶胶、溶剂和泡沫发泡剂等常见电器中找到。它们约占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5%。尽管大气中F-气体的含量比二氧化碳少,但它们能捕获更多的太阳能。欧盟必须减少排放,以实现其2050年将排放减少到净零的目标。由于F-气体不破坏大气臭氧层,因此常被用作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
目的:审查现行的氟化温室气体(F-gas)条例,以期进一步减少这些强效气体的排放温室气体。
拟议法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条例。
欧洲议会的作用:欧洲议会根据普通的立法程序和法律作出决定与安理会享有平等地位。
背景:含氟温室气体是人类制造的化学品,是非常强的温室气体(GHG),通常是几种比二氧化碳(CO2)强一千倍。它们与二氧化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一起属于温室气体《巴黎协定》规定的排放量。
通过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517/2014号条例(欧盟),以扭转氟化温室气体的增加气体排放。自2015年以来,该法规导致f -气体排放量逐年减少。氢氟碳化合物的供应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公吨减少了37%,二氧化碳当量吨减少了47%。该条例的通过导致氟化温室气体排放量逐年减少。
此外,自该条例通过以来,一些重要的发展(特别是欧洲绿色协议)发生了变化国际政策环境随着《巴黎协定》和《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而改变相关的政策框架,这意味着,在开发未使用的欧盟含氟气体法规方面并没有完全适合用途的潜力进一步减少排放并确保今后遵守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因此,为了进一步减少这些强效温室气体的排放,需要修订现行的含氟气体法规。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说法,到2030年,修订后的规例将节省相当于4000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超过现行法规预期的减排量,达到相当于3.1亿吨二氧化碳的额外减排总量到2050年。
拟议的法规(以及目前的f -气体法规)与拟议的物质法规有许多相似之处消耗臭氧层(臭氧消耗物质条例),该条例正在同时修订。这两个条例必须共同确保联盟
遵守《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与氢氟碳化合物和消耗臭氧物质有关的义务。
目的:总的来说,拟议的法规旨在防止F-气体排放,从而有助于欧盟的气候目标和确保遵守关于消耗臭氧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与氢氟碳化合物有关的义务层。
其具体目标力求:
-进一步减少含氟气体排放,为到2030年实现至少减少55%的目标和到2030年实现碳中和做出更大贡献2050;
-使欧盟关于含氟气体的规定与《蒙特利尔议定书》完全一致,以防止违规行为;
-促进加强配额制度的实施和执行,并促进关于含氟气体替代品的培训;
-改善监控和报告,以填补现有的差距,并改善流程和数据质量,以满足合规性;
-提高透明度和内部一致性,以支持更好地实施和理解规则。
建议:
-包括控制规则(防止排放、泄漏检查、泄漏检测系统和回收规则)。氟化温室气体的回收义务也扩大到从建筑物中拆除的夹芯板和层压板中的泡沫;
-规定培训和核证义务,其中也包括与含有用作替代品的气体的设备有关的任务氟化温室气体(替代气体),促进其安全使用和处理;
-包括限制和禁止将含氟气体及有关产品和设备投放市场,它阐明了违法投放市场的产品、设备,不得使用或继续供应。适用于合法放置的产品和设备只有在提供证据证明其(最初)合法的情况下,市场才允许在禁令截止日期后的两年内进一步供应投放市场。不得再装容器的,禁止进入海关境内继续使用或者供应;
-包括在容器和某些设备中投放市场的含氟气体的标签要求;
-通过为生产商制定个别数量限制(配额),制定氢氟碳化物投放市场的削减时间表和进口商;
-设想氟化气体入门网站的运作,以推行配额分配制度、发牌及呈报的责任与欧盟单一海关窗口的互联互通。已注册的进口商和生产商可以使用各自的配额报告的配额分配、处罚、投放市场的数量,以及这些机构记录的配额转移和授权使用情况事业;
-规定在进出口情况下向海关当局出示有效许可证作为贸易条件;
-澄清海关当局和市场监督当局在执行其中所设想的贸易管制方面的作用。不可再填充的容器应被没收、扣押或从市场上撤出。再出口该规例所涵盖的非法气体或产品应该被禁止。只有指定的或者经批准的场所、海关才能办理货物的进出口F-气体;
-根据《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自2028年起禁止与非《议定书》缔约方进行氢氟碳化物贸易;
-规定报告义务,特别是散装气体以及产品和设备收费的生产商、进口商;出口企业、原料使用者、销毁和回收设施以及接受了《公约》规定的氢氟碳化物的企业配额规则的豁免。报告通过F-gas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完成;
-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政处罚的级别和类型必须是有效的、劝诫性的和相称,还应考虑相关标准(如侵权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特别是,它提出对非法生产、使用或交易气体及本规定所涉产品和设备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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