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66号),推动我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目标
实施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建立健全废弃汽车治理长效机制。到2023年12月底前,长期停放在市区内公共道路、背街小巷、公共绿地、市政桥梁下、闲置空地、居民小区等公共领域,具有车身灰尘遍布、外观残破、部件缺失、轮胎干瘪、轮毂锈蚀、未悬挂号牌等明显弃用特征的废弃汽车得到有效治理。
三、工作任务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废弃汽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22〕66号),开展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工作,有序组织开展废弃汽车排查,“一车一档”建立排查清单,认定为“废弃汽车”后,交由相应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处置。(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按工作范围开展,相关部门配合,2023年4月底前完成)
(一)实施废弃汽车专项执法整治行动。
1.对道路范围内违法违规停放的废弃汽车开展整治工作。(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2023年7月底前完成)
2.对道路范围外停放、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废弃汽车开展整治工作,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依法依规自行清理和处置。(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2023年7月底前完成)
3.对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内的废弃汽车开展整治行动,组织引导车辆所有人依法依规自行清理和处置。(各县、区人民政府针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停车场、路内泊车位开展,2023年7月底前完成)
4.对各范围排查上报的达到报废标准车辆,通知车辆所有人依法依规办理车辆报废和注销登记。(市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5.对涉嫌盗抢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废弃汽车,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执法局,各县、区人民政府按工作范围开展,相关部门配合,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6.对无法确认车辆所有人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废弃汽车,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相关单位配合,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全市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督导各相关单位开展废弃汽车治理工作。将废弃汽车治理列入城市市容治理日常工作,强化对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的督导,将废弃汽车执法监管纳入城市市容环境治理相关考评体系。加强老旧汽车强制报废管理,开展老旧汽车使用年限、安全、排放等检查,达到报废年限以及虽未达到报废年限但经维修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在用车有关要求的机动车,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确保应报废的车辆及时报废。实施智能化监管,及时掌握车辆停放动态信息,实现废弃汽车投诉受理、核查建档、分类处置、结果反馈、督办考评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健全回收利用体系。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管理制度,加大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打击非法回收拆解报废汽车行为,支持回收拆解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或再生资源利用园区,提升报废机动车的回收和拆解再利用水平。加大对回收拆解企业用地、财政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探索研究制定老旧车辆退出奖补措施,对转出本人名下旧车和交售报废汽车并购买新车进行奖补,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积极引导回收拆解企业优化布局、提升服务质量并积极为群众提供专业化、便利化的报废汽车回收服务。(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相关部门配合)
(四)推动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信息管理。积极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建立汽车使用全生命周期管理信息交互系统和认证配件、再制造件等信息查询系统,加强汽车进口、销售、登记、维修、二手车交易、报废回收等信息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为报废汽车治理提供信息化支撑。(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相关部门配合)
四、加强支撑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部门责任。及时梳理总结工作成效、经验和做法,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重大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完善地方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明确执法主体和权限,细化执法依据,规划执法程序,明确废弃汽车监管职责、处置程序等,确保废弃汽车处置工作合法合规。适时开展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逐步推动完善相关领域法规制度体系,为废弃汽车执法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市司法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县、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规范执法稳步推进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废弃汽车治理工作的复杂性。在整治过程中,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止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既推动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又切实维护车辆所有人合法权益。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市推进废弃汽车治理工作领导专班各成员单位)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类媒体渠道,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废弃汽车整治政策宣传解读,普及废弃汽车危害知识。提醒广大车主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废弃车辆,不要随意停放在道路、广场及消防通道内,严禁占用公用停车资源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引导群众关心关注、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治理氛围。(市委宣传部,市融媒体中心,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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