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是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加大力度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省财政从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各地开展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工作给予奖补。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主导、注重公平、差别奖补”的原则。
第四条 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安排,及时拨付奖补资金;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提出奖补资金拨付建议;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奖补办法
第五条 奖补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逐年核算,对上一年度完成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省定任务的市县政府进行奖补。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为任务性奖补和激励性奖补。其中,任务性奖补侧重当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激励性奖补侧重对各地当年超额淘汰的奖补。按“早淘汰早奖补、早淘汰多奖补”的原则,省级年度奖补资金实行逐年退坡,鼓励各地尽早完成任务。
第七条 2022—2024年度,全省任务性奖补分别占年度奖补资金的80%、90%、100%;2022—2023年度,激励性奖补分别占年度奖补资金的20%、10%,2024年度不安排激励性奖补资金。
第八条 任务性奖补和激励性奖补依据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当年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进行分配,兼顾各地财力因素。未完成年度省定淘汰任务的地区,不参与当年奖补资金分配。
第九条 奖补资金是对完成年度淘汰任务的市县政府的工作性奖励补助,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奖补资金两年未使用完的,由省财政按照规定予以收回。
第十条 为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
(一)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三)工业炉窑和锅炉综合治理;
(四)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
(五)颗粒物(PM2.5)与臭氧(O3)污染协同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项目。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和财政局核定行政区域内市县政府上一年度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数量,并将淘汰车辆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每年4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对淘汰车辆清单中涉及车辆的排放标准复核完成后,将有关信息抄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对上述车辆的机动车类型和注销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结果。
第十三条 每年5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复核结果,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奖补资金。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县部门应加快奖补资金执行进度,资金安排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对资金执行进度较慢的市县,省财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收回结余资金。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公安和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及上级主管部门对奖补资金申领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使用省级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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