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附件十七-限制条件
对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某些危险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
条目40
分类为第1或2类可燃气体的物质,第1、2或3类可燃液体,第1或2类可燃固体,与水接触时释放出第1、2或3类可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第1类可燃液体或第1类可燃固体,无论它们是否出现在法规(EC) No 1272/2008附件VI的第3部分中。
限制条件:
1. 其自身或其混合物不得用于气雾发生器投放市场,用于公众娱乐及装潢目的,例如: — 主要用于装潢的金属闪光片 — 人造雪和人造霜, — 狂欢时用的软垫, — 喷射彩条, — 粪便仿品, — 聚会时用的号角, — 装饰雪片及泡沫, — 人造蜘蛛网, — 臭气弹,
2. 在不违反欧盟危险物质与制备的分类,包装与标签的规定下,供应商应在其投放市场前确保 上述烟雾发生器的包装必须显示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仅限专业人员使用”。
3. 作为例外,第 1 和第2 条不适用于75/324/EEC 指令(***)第8 条(1a)规定的气雾发生器。
4. 第1 和第2 条所提到的成品除非符合规定要求,否则不能投入市场。
__________
(*) OJ L 147, 9.6.1975, p. 40.
上海沐睿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主导立项REACH团标-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1部分:应用指南,标准编号-T/ZTCA 011.1—2022 ,已于2022年10月31日正式发布。
上海沐睿参与QC/T 942-2021六价铬标准修订,并且是上汽、长城、吉利、奇瑞、特斯拉等众多主机厂认可的欧盟REACH法规服务机构。
REACH团标-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2部分:检测规范和汽车行业重点管控化学物质 第3部分:评估指南目前处于起草阶段。
上海沐睿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是国内专业从事汽车法规合规的第三方咨询公司,多年来,为上汽,长城,宇通,大通,爱驰,蔚来等OEM提供汽车环保法规合规服务,团队跟踪与研究全球的环保合规,期待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服务。www.automds.cn
详情咨询info@murqa.com
免责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司观点和立场。转载请注明来源;文章内容如有偏颇,敬请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