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清缴碳排放配额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20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是一家配套建有自备火力发电站的制盐企业,2021年11月被列入《四川省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第一批)》。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按规定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9年至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应清缴共计16.8万吨的碳排放配额。截至检查当天,该公司未按规定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的规定,自贡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6万元。
三、启示意义
加强涉碳排放执法监管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扛起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政治责任,更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形成生态优先、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案的查处,进一步拓宽了环境监管领域和执法范围,为今后查处同类型案件提供了经验启示,体现了生态环境部门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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