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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s |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问题与解答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2-07-26 | 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1. 如果REACH附件XVII(受限制物质)中的物质被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EU) No 2019/102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清单,该物质会发生什么?

被确定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物质在世界范围内受到《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奥胡斯议定书》的监管。这些国际协议在欧盟由法规(EU) No 2019/2021(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实施。

如果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包含在条例(EU) 2019/2021的附件I、II、III或IV中,则适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附件一或附件二所列物质的制造、上市和使用受到禁止或严格限制(某些豁免适用)。

当一种已经在REACH项下受到限制的物质被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附件I或II时,委员会通过对REACH的单独修订从REACH附件XVII中删除相应条目。例如,列入REACH附件XVII限制条目22、42、44、53和67的物质已被确定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这些条目已被删除。限制条目68中包含的全氟辛烷磺酸物质也被确定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并且对限制条目68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全氟辛烷磺酸,并加入了C9-14 PFCA。

您可以在ECHA网站“REACH部分限制的物质”的“表上的进一步信息”中找到有关被删除条目和相关委员会法规的信息。

 

2.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及《斯德哥尔摩公约》是否准许循环再造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

对于POP含量较低的废物,《斯德哥尔摩公约》第6.1条允许除销毁或不可逆转化外的其他选择。这一原则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第7(4)(a)条)中得到保留,并适用于含有附件IV所列任何物质或被其污染的废物。

相比之下,对于附件四所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不包括含有它们的废物),第7(3)条规定,应禁止导致物质本身回收、回收、回收或再使用的处置或回收作业。例如,如果某一工序导致将附件四所列物质与其他废物分离,则必须销毁(或不可逆转地转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因此,必须区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和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

1.POP物质本身必须被销毁或不可逆地转化(第7(3)条)。

2.对于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废物,第7(2)条规定了一条一般规则,根据这条规则,废物的处理方式应使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含量被销毁(或不可逆地转化)。但是,通过对第7(2)条的减损,第7(4)(a)条规定,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较低的废物(即低于附件四所规定的浓度限度),有可能采用其他处理方法——导致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的销毁或不销毁。这意味着,例如,含有低于附件IV中规定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浓度的塑料废物可以通过非破坏性方法处理(例如在非危险废物填埋区)或回收(但由此产生的回收物必须满足附件I中适用的UTC限值才能上市)。必须指出,第7(3)条也适用:这意味着明确禁止旨在回收(废物中所含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的作业。

 

3. 如果附件I有豁免规定,允许制造、上市和使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该物质可否回收再造?

第7(3)条明确禁止回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附件IV所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包含在废物中)的行动,而不受附件I是否对该物质的制造、销售和使用给予豁免的影响。

 

4. 为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中有针对非故意微量污染物的阈值?

《斯德哥尔摩公约》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参见第4(1)(b)条)一般豁免“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存在的物质”。“无意微量污染物”的概念来自《斯德哥尔摩公约》(Stockholm Convention),在欧盟其他化学品立法中并不适用,而是设定了一个固定的值,低于该值的物质不被认为是限制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弥补了两种方法之间的差距,为作为非故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物质定义了一个固定的阈值,以促进统一的执法和控制,并为经济经营者提供法律确定性。混凝土的阈值必须基于受限制物质的特定性质。该标准是对符合欧盟法律背景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解释。

 

5. 是否可能制造、上市或使用非故意以附件I所列物质配制而成的物质,但其中含有超过《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附件I所订的非故意微量污染物阈值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物质?

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物质,无论是单独制造、以混合物或在含有超过“无意微量污染物”(UTC)阈值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物品中使用,但附件I的条目中为特定目的设定的物质除外,或将其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作为参考标准(第4(1)(a)条)。

 

6. 在生产工序中有意添加到物品中的物质,其含量低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附件I所订定的“无意微量污染物”阈值,可否视为无意微量污染物?

根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第3条,附件I所列物质的制造、上市和使用,不论是单独制造、混合或在物品中使用。因此,根据定义,附件一所列物质的使用,包括其用于混合物的配制或物品的生产是被禁止的,除非在附件一的相关条目中增加了特定的使用豁免,或者将其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作为参考标准(第4(1)(a)条)。

第4(1)(b)条规定的豁免不适用于该物质的故意使用,如第2(12)条中“无意微量污染物”的定义所示:“‘无意微量污染物’是指一种物质偶然以最低量存在,低于该物质不能有意义地使用,且高于现有检测方法的检测限度以实现控制和执法”。

 

7. 并不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例》附件一所列的所有物质都具有相应条目中所界定的最大无意微量污染物值。就第4(1)条(b)点所定义的豁免而言,这些物质应被视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的最大浓度是多少?

对于附件I中未规定最大无意微量污染物(UTC)值的物质,应适用分析检测限度(LOD);这意味着在分析LOD之上含有这些附件I物质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不能受益于第4(1)条(b)点所定义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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