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6月8日向世贸组织提交了一项修订REACH附件XVII第63项PVC中铅及其化合物的限制要求草案的通报案,通报号为:G/TBT/N/EU/897。

本法规草案将修订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第63条。它将禁止在PVC制品中使用铅和铅化合物。此外,该条例将禁止在市场上出售含铅浓度等于或大于PVC的0.1%的PVC制品。该条例规定了对这一限制的若干减损,特别是铅酸电池中的PVC-二氧化硅隔板和含有回收的硬质PVC的PVC制品。为了从后者的减损中受益,PVC材料的回收来源需要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认证。


该项通报案将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咨询,公众咨询截止至2022年8月7日,并拟于2022年第四季度被采用。
本条例应在其在欧盟官方刊物上发表后的第20天生效。本条例应具有全部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在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第63项第2栏,增加了以下段落:
物质名称
| 限制条件
|
63:铅 CAS:7439-92-1 EC :231-100-4及其化合物
| 15. 不得用于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 PVC ')生产的物品。 16. 如铅(以金属铅表示)的浓度按聚氯乙烯材料重量计等于或大于0.1%,则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17. 第15和16段将由[OP,请插入对应于本规例生效后24个月+ 1天的日期]生效。 18. 作为减法,第15和16段不适用于下列含有回收的刚性PVC的PVC制品,直到[OP,请插入对应于本法规生效后10年的日期],如果铅(以金属表示)的浓度低于回收的刚性PVC的重量的1.5%,并且当一层新生产的PVC或其他材料覆盖了回收的刚性PVC,该层中铅(以金属表示)的浓度按重量计低于0.1%: (a)建筑物及土木工程外部用途的剖面图及薄板,甲板及露台除外; (b)甲板及露台的型材及薄板,但回收的聚氯乙烯须用作中间层,并以一层新生产的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完全覆盖; (c)用于建筑物及土木工程的隐蔽空间或空隙(在正常使用期间无法接近的地方,例如电缆管道的维修除外)的剖面图及图板; (d)用于建筑物内部的型材和薄板,但该型材或薄板在安装后面对建筑物占用区域的整个表面是用新生产的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生产的; (e)多层管(不包括饮用水管),但回收的聚氯乙烯须用作中间层,并以一层新生产的聚氯乙烯或其他材料完全覆盖; (f)配件,不包括饮用水管道配件。 从第(a)至(d)项所述物品类别回收的硬质聚氯乙烯,只可用于生产上述任何类别的新物品。 供应含有铅浓度(以金属表示)等于或大于铅重量0.1%的回收硬聚氯乙烯物品的供应商,在将该物品投放市场前,须确保该物品有明显、清楚及不可抹去的标记:“含铅”。因商品的性质不能在商品上标明的,应当在商品的包装上标明。 含有回收的硬质PVC的PVC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部门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PVC的回收来源的索赔。由计划签发的可追溯性和可回收内容证明证书,例如根据EN 15343:2007或同等认可标准制定的证书,可用于证实在欧盟生产的PVC制品的上述声明。就进口物品内聚氯乙烯的回收来源提出申索时,须附上由独立第三者发出的证明书,以提供可追溯性及回收内容的同等证明。 通过[OP,请插入一个对应于本规则生效后5年的日期],欧盟委员会应根据新的科学信息审查本段,并在适当情况下对其进行相应修改。 19. 作为贬损,第15和16款不适用于: (a)铅酸电池中的pvc -二氧化硅隔板,直至[OP,请插入对应于本规例生效后10年的日期]; (b)第1段按照第2至第5段规定的条款和第7段按照第8和第10段规定的条款; (c)以下条款: (i)法规(EC) No 1935/2004; (2) 2011/65 /欧盟指令; (3) 94/62 / EC指令; (iv)指令2009/48 / EC。 20.作为减损,第16段不适用于投放市场的PVC制品,直至[OP,请插入对应于本条例生效后24个月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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