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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新增附件17甲醛(车辆内部)浓度的限制条款(中文版)
来源:上海沐睿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2-05-10 | 283 次浏览 | 分享到:

附件 

第1907/2006号条例(EC)附件十七修订如下:

 (1) 添加以下条目

'XX。甲醛 

CAS No 50-00-0 

EC编号200-001-8 

和释放甲醛的物质

在[OP,请插入日期:本修正条例生效后36个月]之后,如果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了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在附录[X]规定的测 试条件下,这些物品的甲醛释放浓度超过 ,则不得投放市场。

(a) 0,062 mg/m³,用于木制物品和家具。

(b) 0,08 mg/m³,用于除木制物品和家具以 外的其他物品 。 

第一项不应适用于: 

(a) 在合理可预见的条件下只用于户外的物品。 

(b)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物品,除非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从这些物品中释放的甲醛会导致公众的接触。 

(c) 本附件第72条范围内的物品。 

(d) 属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528/2012号条例范围内的生物杀伤产品的物品*。 

(e) 2017/745号条例(欧盟)范围内的设备 。 

(f) 2016/425号条例(欧盟)范围内的个人防护设备。 

(g) 拟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物品,属于 第1935/2004号条例(EC)的范围。 

(h) 二手物品。 

2.不得在公路上投放市场

在[OP,请插入日期:本修正条例生效日期后48个月]之后,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 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车辆,如果在规定的 测试条件下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含量超过录[X],浓度 0,062mg/m³ 。

第一项不应适用于: 

(a) 专门用于工业或专业用途的道路车辆, 除非这些车辆内部的甲醛浓度导致公众在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的接触。 

(b) 二手车'。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12年5月 22日关于在市场上提供和使用生物杀伤产品的 第528/2012号条例(OJ L  167,27.6.2012,第1页)'。

(2) 增加了以下附录[X]。

 '附录[X] 

1. 测定条目[xx]第1款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到室内空气中的甲醛。 

1.1 参考条件 第[xx]项第1款第1小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应在以下参考条件下在试验室的空气中测量 : 

(a) 测试室的温度应为(23±0,5)⁰C。

(b) 试验室的相对湿度应是(45±3)%。

(c) 载荷系数,以试验件的总表面积与试验室的体积之比表示,应是(1±0,02)m²/m³;在这种载荷系数在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显然是不现实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符合EN 165161 第4.2.2节的载荷系数。 

(d) 试验室的空气交换率应为(1±0,05)h-1 。 

(e) 应使用适当的分析程序来测量试验室中的甲醛浓度。 

(f) 应使用适当的方法对试件进行取样。 

(g) 在整个试验过程中,试验室空气中的甲醛浓度应每天至少测量两次,两次连续采样的时间间隔至少为3小时;应重复测量,直到有足够的数据来确定稳定状态的浓度。 

(h) 试验的持续时间应足够长,以便能够确定稳定状态的浓度,并且不应超过28天。 

(i) 在试验室中测得的甲醛稳态浓度应被用来验证是否符合第[xx]条第1款第1项所述物品的甲醛释放极限值。 第xx条]第1款第1项所述物品释放的甲醛也可在比本点第1款所列条件更严格的参考条件 下,在试验室的空气中进行测量;更高的温度和/或更高的相对湿度和/或更高的负载系数和/或更低的空气交换率应被视为更严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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