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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907/2006号条例的附件十七,关于甲醛和甲醛释放剂
(与欧洲经济区有关的文本)
欧洲委员会,
考虑到《欧洲联盟运作条约》,
考虑到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6年12月18日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 H)的第1907/2006号条例,设立了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修订了第1999/45/EC号指令,废除了理事会第793/93号条例和委员会第1488/94号条例,以及理事会第76/769/EEC号指令和委员会第91/155/EEC、93/67/EEC、93/105/EC和2000/21/EC号指令1 ,特别是其中第68(1)条。
鉴于此,
(1) 甲醛在环境温度和大气压力条件下是一种高度反应性的气体。它被归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272/2008号条例(EC)附件六第3部分,属于致癌物1B类、诱变物2类、急性毒物3类、皮肤腐蚀性1B类和皮肤致敏物1类。
(2) 甲醛是一种高产量的化学品,有广泛的用途。它也在人类和动物体内内源性地 产生,并且是所有细胞中必不可少的代谢中间物。欧盟生产或进口的98%的甲醛 被用作生产甲醛基树脂、热塑性塑料和其他化学品的化学中间体,这些化学品被进一步用于广泛的应用。甲醛基树脂被用于生产各种各样的物品,因此可能 会释放甲醛。甲醛基树脂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制造人造板,在那里它们充当木材 颗粒的粘合剂。这种树脂还用于生产其他木质产品,如家具和地板,以及壁纸 、泡沫、车辆和飞机部件、纺织品和皮革产品。
(3) 2017年12月20日 ,根据第1907/2006号条例(EC)第69(1)条,委员会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该局')准备一份符合该条例附件XV要求的档案资料(为了评估消费者使用的混合物和物品中的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对人类健康的风险,我们编制了《附件十五档案》(以下简称 "附件十五档案")。
(4) 2019年3月11日,该局(在提交档案时将被称为'档案提交者')提交了附件十五档案4 ,该档案表明,在所有情况下,室内环境中的消费品释放的甲醛对人类健康的风险都没有得到充分的控制,有必要在全联盟范围内采取行动来应对这一风险 。
(5) 档案提交者通过考虑该物质对几个终点的影响来评估甲醛的危害,得出的结论是,吸入导致感官刺激的风险是对人类最敏感的影响。附件十五的卷宗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室内空气质量甲醛指南》(基于人类感官刺激的30分钟平均浓度),评估了与消费者接触有关的吸入甲醛的风险。该指南规定了 一个短期值(0,1 mg/m3 ),以防止对肺功能的有害影响,以及长期的健康影响,包括鼻咽癌。文件提交人将该值作为人类不应接触的水平(衍生无效应水 平('DNEL')),并计算出0.124mg/m³的拟议排放限制 。
(6) 根据现有的文献和暴露估计的结果,档案提交人得出结论,用于消费者的混合物的甲醛释放的人类健康风险得到了充分的控制。
(7) 因此,附件十五的档案建议禁止将产生消费者接触的物品中的甲醛和甲醛释放物质投放市场,如果甲醛释放导致测试室空气中的浓度超过0,124mg/m³。此外,附件XV档案规定,在生产过程中有意添加甲醛或甲醛释放物质的道路车辆和飞机,如果在其内部测得的甲醛浓度超过0,1mg/m³,并且消费者可能在 那里接触到甲醛,则不应将其投放市场。
(8) 提交人的原始提案将EN717-1确定为在试验室中测量人造板释放的甲醛的标准方法。为了澄清其他合适的测试方法也可以使用,并涵盖人造板以外的物品, 提交人在其提案中用更广泛的条件和方法描述取代了对标准EN717-1的提及。环境条件可能对物品的甲醛释放量有影响,因此相关的测试参数也被列在附件十五的档案中。
(9) 2020年3月13日,该机构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通过了其意见。在其意见 中,RAC认为世卫组织的指导值对普通人群没有足够的保护作用,并特别得出 结论,人类的短期感官刺激效应不能用来预测癌症等长期效应。RAC根据慢性影响的数据,将DNEL设定为0,05 mg/m³ 。并得出结论,需要将物品中释放的甲醛和公路车辆内部的甲醛的限值定为0.05 mg/m³,以控制风险。
(10) RAC的结论是,飞机中的甲醛对乘客的风险得到了充分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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