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AS是指全氟或多氟烷基化合物,由于其独特的物理和化学特性包括防油、防水、耐高温和耐化学性等,广泛应用于各种消费品和工业应用中。在电子电器行业也被广泛应用于半导体、电线电缆、PCB板及多种电子产品。PFAS包含近5000种工业生产的化学物质,常见如PFOA、PFOS、PFHxS、PFCAs等都属于PFAS。
PFAS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会在生物体中蓄积,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持久伤害,有研究发现PFAS与许多疾病之间存在联系。鉴于PFAS物质对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各个地区或国家对于PFAS的管控日趋严格,执法机构对于此类物质的执法力度也逐渐加大。
2021年10月5日,加州州长批准了一项有关青少年产品(Juvenile Products)中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法案: 第652号议会法案(Assembly Bill No. 652)。该项要求将会汇编入加州与产品安全相关的法案《健康和安全法》(Health and Safety Code)第104部第3部分。该法案要求,自2023年7月1日开始,加州禁止生产、销售或分销含有受监管的PFAS化学物质的婴幼儿产品。
“婴幼儿产品”是指产品设计用于12岁以下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产品。包括不限于婴儿或幼儿海绵枕头、摇篮、床旁婴儿床、儿童垫高椅、换衣垫、用于汽车和飞机的儿童约束系统、婴儿床、婴儿床垫、地板玩耍垫、高脚椅子、高脚椅子垫、婴儿摇椅等。
以下产品不落在本次法规范围内:
(A)儿童电子产品,
(B)儿童医疗设备,
(C)在合理可预见的使用和滥用该产品情况下,不会直接接触儿童皮肤或嘴部的产品内部成分,
(D)成人床垫。
此外,如果生产商有使用到PFAS的替代物质,则需要保证该替代物的毒性已知最小。
食品包装和厨具的PFAS法规
2021年10月5日,加州州长批准了一项与食品包装材料和厨具中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有关的法案:第1200号议会法案。该项要求将会汇编入加州《健康和安全法》第104部第3部分的法案。该法案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含有受监管的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食品包装不得在该州分销、销售或提供销售。在食品包装中替换PFAS时,必须使用毒性最小的替代品。还要求: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制造商在加州出售的厨具包含一种或多种故意添加化学物质(在指定列表中),该厨具在任何接触食品、食物或饮料的表面,或把手部位经过处理时使用到的所有化学物质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列明。但也需要提早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其网站上张贴相应的信息。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厨具网站,以及自2024年1月1日开始的厨具包装上,制造商均不能声称厨具不含任何特定的化学物质(free of any specific chemical),如果该化学物质属于指定清单上的化学物质类别,除非没有任何特定的化学物质被有意添加到厨具中。
此前,在2020年2月,加州有毒物质控制部门(DTSC)提议一项法规要求,将含有全氟烷基或多氟烷基物质(PFASs)的地毯产品(包括包含专业人士铺设的整个地面的大地垫【Carpet】和铺设在桌下、门口、浴室的小地垫【Rug】)列为加州《更安全的消费品计划(SCP)》的优先产品,并自202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如果国内和国外地毯制造商的产品中含有PFASs,则必须在2021年8月30日前提交优先产品通知(Priority Product Notification ,PPN),PPN中必须列出所有含有PFASs且在加利福尼亚州销售的产品。
欧盟地区:
1、欧盟POPs法规((EU) 2019/1021)及其修订法规(EU) 2020/784将全氟辛烷磺酸 (PFOS)及其衍生物,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全氟辛酸(PFOA)相关物质纳入附录I禁用物质清单。
2、REACH法规高度关注物质候选清单(SVHC)中有多种PFAS物质,包括全氟辛酸(PFOA),全氟壬酸及其钠盐和铵盐,全氟癸酸(PFDA)及其钠盐和铵盐,全氟丁烷磺酸(PFBS)及其盐等物质。
3、欧盟拟在欧盟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录XVII中限制全氟羧酸(C9-C14 PFCAs)及其盐类和C9-C14 PFCAs相关物质。
4、丹麦在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中禁用PFAS。
5、欧盟正征集行业证据,以制定PFAS整体管控方案。
北美地区:
1、TPCH拟在包装材料中限制PFAS。
2、纽约州禁止使用含PFAS的食品包装。
3、旧金山禁止在一次性餐具中使用PFAS。
4、美国科罗拉多州、缅因州、肯塔基州、弗吉尼亚州、华盛顿州等多州均有PFAS的管控要求。
5、加拿大《禁止特定有害物质法规》(SOR/2012-285,及其修订法规 SOR/2016-252)限制PFOA、其盐类及其前驱体,长链全氟羧酸、其盐类及其前驱体(LC-PFCAs),PFOS、其盐类及其前驱体的使用。
中国:
2019年3月11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日本:
日本中央环境委员会建议将PFOA、其盐类及PFOA相关物质纳入日本化审法(CSCL)中定义的I类物质,禁止其进口、生产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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