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规》在欧洲议会环境、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委员会(ENVI)以74票赞成,8票反对和5票弃权获得表决通过。该报告草案对哪些电池可以进入市场提供了更明确的定义,并对电池中可回收材料的含量提出了最低要求。
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交的版本:
新电池法草案拟对以下方面提出强制性要求:
可持续性和安全性要求
1.1 有害物质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的汞和镉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进行了更新。
新的限制要求如下:
此外,新电池法草案还要求委员会在发现电池中使用或存在物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时,通过授权法新增限制物质。
1.2 碳足迹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电动汽车电池和可充电的工业电池新增碳足迹要求,具体如下:
碳足迹性能等级授权法案提前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时间提前至2025年1月1日;最大碳足迹限值公布时间提前至2026年1月1日,实施时间提前至2027年1月1日。另外,附有的技术文件中应包括可再生份额等原材料信息。
1.3 再生原材料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对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含钴、铅、锂、镍工业电池,电动汽车电池和汽车电池增加了再生原材料的要求,并要求从20217年1月1日起,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包含关于电池活性材料中存在的从废弃物中回收的钴、铅、锂和镍的含量,最低回收含量要求以下:
2030年钴、铅、锂、镍循环利用目标提前至2028年,相应的方法学及申报格式由2025年提前至2022年。同时,电池中钴、铜、锂、镍回收比例要求进一步提高。
1.4. 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要求一般用途的便携式电池,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分别从2027年和2026年其符合授权法案中规定的电化学性能和耐用性参数值,具体如下:
此外,从法规生效后12个月其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 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包含相关的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参数值。
同时2030年12月31日之前,欧盟委员会还将评估逐步淘汰不可充电的便携式电池的可行性。
1.5. 可拆卸性和可替换性要求
使用寿命短于或等于电子设备的便携式电池应方便最终用户和独立操作人员拆卸和更换.
1.6 安全要求
固定式电池储能系统应在随附的技术文档中说明其在正常运行和使用期间是安全的,并包括其通过新法规草案附件V所列安全参数的数据。
2. 标签和信息要求
2.1. 标签要求
新电池法草案更新了对标签的要求, 新标签要求将包括以下几点内容:
(a)基本信息:2027年1月1日起,应在电池上附有含电池基本信息的标签,包括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化学组成,成铅,镉,汞意外的有害物质,关键原材料等8项内容;
(b)容量信息:2027年1月1日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
(c)分开收集符号:2023年7月1日起,电池应附有表明分开收集的符号
(d)超限物质化学符:2023年7月1日起,含镉超过0.002%或含铅超过0.004%的电池应在分开收集符号下方标注超限物质的化学符号
(e)二维码:电池还应附有二维码标签,以提供以下信息的访问:
(f)CE标签:新电池法草案还要求电池在投放市场前,应加贴CE标签。
2.2. 信息要求
内部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包括一个用于决定电池健康和预期寿命状态数据的电池管理系统,包括以下参数:
(1)剩余容量
(2)整体容量衰减
(3)剩余功率容量和功率衰减
(4)剩余循环效率
(5)实际散热需求
(6)自放电率演变
(7)欧姆电阻和/或电化学阻抗
(8)电池的生产日期和投入使用的日期
(9)能量吞吐量
(10)容量吞吐量
3. 电池废弃物管理要求
3.1 延伸的生产者责任
电池的生产者应在各成员国指定的主管当局完成注册,并获得注册号。其余延伸的生产者责任包括:组织废电池的收集,以及安排随后的运输、再利用、再制造、处理和回收,包括投放成员国市场的电池;促进电池的分开收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提供包括报废信息在内的电池信息,履行以上责任的费用。
3.2 新收集率
新电池法草案为便携式电池指定了新的收集率要求,即:
-到2023年12月31日,45%
-到2025年12月31日,65%
-到2023年12月31日,70%
3.3 回收率和材料回收目标
回收效率:
材料回收水平
4. 电子信息交换
4.1 电子信息交换系统
新电池法草案拟于2026年1月1日建立一个通用的电池信息的电子交换系统,该系统将包含存储及容量大于2kWh的可充电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的信息,包括:
公众可访问的信息,例如电池制造商,电池类型,生产地和日期等18项内容
仅供许可的经济运营者和委员会访问的信息,例如电池组分的详细信息,拆解信息等4项内容
仅供市场监管机构和委员会访问的信息,例如证明符合本法规的测试报告结果等内容
4.2 电池护照
2026年1月1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容量在2kWh以上的工业电池和电动汽车电池应具有电子记录,即电池护照,电池护照应链接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中的关于此电池的基本信息
此外,新电池法草案还要求委员会在发现电池中使用或存在物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时,通过授权法新增限制物质。
按照欧盟普通立法程序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提出的立法草案必须经过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才能成为正式法律。对于《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 规 》而言,欧盟委员会提出的草案首先应经过欧洲议会“一读”,欧洲议会“一读”通过后(可能存在修改),转到欧盟理事会“一读”。若欧盟理事会“一读”接受草案所有内容,则《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 规 》正式通过,大部分立法草案均在“一读”期间通过。目前电池法草案处于欧洲议会“一读”阶段,接下来还需要在欧洲议会全体委员会最终表决通过。
在欧洲议会立法流程中,《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 规 》由属于社会民主党党团的议员作为报告起草人负责报告的起草工作,其他党团的议员则为影子报告起草人。在新一届欧洲议会任期开始后,社会民主党党团作为仅次于人民党党团的第二大党,政策重点将更加关注社会议题,包括平等和应对气候变化。作为欧洲议会的新兴力量,绿党在欧洲议会的政策影响力越来越大,其重点支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呼吁欧盟在气候行动方面发挥领导作用。同时,在ENVI内部投票中,除保守党党团外,大部分党团议员均持赞同意见。因此,从通过的电池法修正稿可以看出欧洲议会各党团的态度,最终在欧洲议会通过的电池法草案在碳足迹管控方面或更为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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