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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CCC)认证的要求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2-01-04 | 530 次浏览 | 分享到: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实施要求的公告

2020年第1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对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认证(CCC认证)管理。为确保CCC认证实施顺利,工作衔接平稳有序,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认证实施

  自2020年6月1日起,汽车用制动器衬片纳入CCC认证管理范围,各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认证委托(认证机构、实验室名录及认证实施规则另行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简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停止受理相关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

  自2021年6月1日起,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CCC认证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衔接

  (一)2021年6月1日前,国内企业生产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对于已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若以上产品在2021年6月1日(含)后不再继续生产的,无需办理CCC认证;否则,应尽快提交认证委托,并在2021年6月1日前获得CCC认证。

  (三)对于持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出的认证委托,指定认证机构应承认相应的审查及检测结果,制定相关转换方案(包括差异检测项目、补充工厂检查等内容)并实施,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换发CCC认证证书,同时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获证企业名单。证书转换过程中发生的认证、检测费用原则上由财政负担。

  (四)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认证机构通报和生产许可证到期情况,及时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2021年6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及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注销所有未转换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4月17日


认证已经标准:GB 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

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程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生产者(制造商)、同一生产企业(场所)生产的在以下方面没有差异的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为一个认证单元:

(1)衬片适用的车辆类型,分为M1、M2、N1、O1、O2类车辆用衬片和M3、N2、N3、O3、O4类车辆用衬片两类;

(2)衬片适用的制动器类型,分为鼓式制动器用衬片和盘式制动器衬片两类;

(3)衬片的结构和材料(适用时),主要考虑影响剪切强度检测项目的衬片与衬板之间粘结的结构和材料,分为粘结型和非粘结型,其中粘结型再分为树脂基和橡胶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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