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判令马某赔偿赵某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万元。

据了解,今年3月10日,赵某在城区某路段正常行走时,被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从后面撞倒,事故造成赵某受伤,肇事人当即弃车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肇事摩托车驾驶人无名氏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赵某无责任;肇事摩托车原车主系马某,马某非肇事逃逸人员。该车保险终止日期为2006年9月,检验有效期至2007年9月,强制报废期为2018年9月,但该车未办理强制报废手续,马某自述5年前因该车有故障已将其转卖,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所有权人手续。
本案肇事车辆早已超过保险终止期、检验有效期以及强制报废期却仍被驾驶上路肇事伤人,因驾驶人员弃车逃逸、身份不明,虽然马某不是肇事人,但马某作为肇事车辆注册车主,未办理车辆报废手续却私下转让,应当承担该车肇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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