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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附件17的一般常见问题(八)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1-12-23 | 399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1.附件十七的第40条禁止在“供公众娱乐和装饰用途的市场上放置的气溶胶发生器”中使用易燃、高度易燃或极易燃物质。含有彩色发胶和闪光粉的人体气雾剂,售卖给公众人士,是否受此条目限制?
条目40提供了受限制的产品示例的指示性列表。这些例子都是用来装饰庆祝/聚会场所和在聚会期间使用的产品。这些例子都不是关于化妆品的法规(EC) No 1223/2009所指的化妆品。
REACH第67(2)条将指令76/768/EEC(现为法规(EC) No 1223/2009)所定义的化妆品排除在限制范围之外,因为它们针对的是该立法范围内对人类健康的风险。这一对喷雾器的限制完全与消费者的人类健康有关,已由法规(EC) No 1223/2009充分解决。
因此,REACH附件XVII第40条关于禁止在“供公众娱乐和装饰用途的市场上放置的气雾剂发生器”中使用易燃、高度易燃或极易燃物质的限制,不包括属于化妆品的气雾剂发生器。彩色发胶和身体闪光粉属于法规(EC) No 1223/2009中化妆品产品的定义,因为它们旨在“与人体外部部分接触”,以“改变其外观”。它们与更经典的化妆品(如普通的发胶)有类似的用途,不应被视为具有娱乐或装饰目的。

问题2.在条目40的上下文中,有没有对气溶胶、气溶胶分配器的定义?
REACH法规没有定义气溶胶或气溶胶分配器。
根据这个词的一般含义,气溶胶被认为是“一种被压力包围的物质,通过推进剂气体的方式释放为一种细小的喷雾”。(牛津高级词典定义)。在某些上下文中,该术语可用于在压力下封闭并通过推进剂气体释放为细喷剂的混合物,或用于使用推进剂气体将容器内的成分转变为喷剂的分配器或包装。欧洲气雾剂联合会将“气雾剂”一词用于悬浮液和分配器/包装。
此外,应注意的是,根据《CLP规例》第2.3.1条(有关“分类、标签和包装”),“气雾剂分配器”一词指:任何一个可重复使用的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和包含的气体压缩液化或溶解的压力下,有或没有液体,粘贴或粉,并配备了一个释放装置允许内容被驱逐固体或液体微粒悬浮在气体,泡沫,粘贴或粉状或液态。
CLP的定义与气雾剂指令(ADD) (75/324/EEC)第2条中提供的定义非常相似。
上述定义说明了在附件十七条目40中可被一般视为“气溶胶/气溶胶分配器”的东西。请注意,气溶胶发生器应视为气溶胶分配器,因为最初的限制条件讨论了气溶胶发生器。

问题3.在附件17条目40中,娱乐和装饰用途的产品的含义是什么?售卖给公众人士的含有色发胶及闪光粉的人体喷雾机,是否受此条目限制?
第40条禁止在“供供公众娱乐和装饰之用的气雾剂瓶”中使用易燃、高度易燃或极易燃物质。第1段提供了受限制产品示例的指示性清单。这些例子都是用于装饰的产品,例如,用于庆祝活动(如圣诞节、婚礼和嘉年华会)或派对(如生日派对和化装舞会)的场所,以及用于娱乐的产品,例如,在庆祝活动和派对期间。条目中所列的例子均不属于化妆品法规(EC) No 1223/2009所指的化妆品。
彩色头发喷雾剂和身体闪闪发光就属于化妆品的定义规定(EC) 1223/2009号,因为他们的目的是“要放置在人体接触外部的一部分”,“改变其外观”,因此有一个类似的使用更经典的化妆品,比如普通的发胶。有色发胶和身体闪光粉不应被视为具有娱乐或装饰目的,因此,REACH附件17条目40不包括它们。

问题4.条目40提供了限制适用的危险类别。这些危险类别的危险说明是什么?
本条目指的是关于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的法规(EC) No 1272/2008 (CLP法规)中规定的危险类别。本表提供了本条目中提到的各种危险类别的完整列表,以及相应的危险类别和危险说明。

问题5.光学增白剂(OBAs)是否属于附录XVII第43项所指的偶氮化合物?
通过文献检索和咨询专家在这方面不存在任何结构之间的连接(或更好的被称为荧光染料)和光学电镀azodyes自NH债券荧光染料的杂环数控结构相连,因此不能形成任何的22个芳基胺或禁止不包含任何偶氮键,其中还原裂解可能发生,以产生任何芳香胺覆盖偶氮化合物禁令。因此,目前,这一信息证实了附件十七条目43中的限制不包括光学增白剂(OBAs)。如果光学增白剂的化学结构与上面报道的定义不同,这个答案可能会相应改变。

问题6.第43(3)项所述的限制只适用于将含有附录9所列浓度超过0.1%的偶氮化合物的物质或混合物投放欧盟市场,以及该等物质/混合物在欧盟境内的使用。因此,该限制是否不适用于已被附录9所列偶氮染料染色的进口物品?
附件XVII第43(3)项限制用于纺织和皮革制品着色的含逾0.1%偶氮化合物的物质和混合物投放市场,以及限制该物质或混合物用于该目的的实际使用。因此,这些物质在进口物品中的存在不受限制。
然而,根据限制的第1和2段,如果附录9中的偶氮染料释放附录8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芳香胺,其浓度超过30毫克/公斤(重量为0,003%),不可用于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直接及长时间接触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例如第1款所列的纺织品及皮革制品)。该等纺织品及皮革制品除非符合该浓度限制,否则不得投放市场。

问题7.REACH附件XVII第43项中有关偶氮着色剂和偶氮染料的限制项目清单是否详尽?
不。“例如”一词的使用表明,REACH附件十七第43项第1段所述的项目清单是受此限制的项目示例(服装、鞋类、纺织玩具等)的非详尽清单。

问题8.沙发和椅子(例如花园椅/太阳躺椅类型)是否属于REACH附件XVII限制条目43的范围?
是的。43号入口覆盖纺织或皮革制成的花园家具,因为使用这些家具的人可能穿着轻便的衣服(甚至穿着泳衣或裸露),很可能“与人体皮肤直接和长时间接触”。在该限制所涵盖的物品示例清单中,甚至直接提到了椅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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