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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附件17的一般常见问题(三)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1-12-23 | 560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1.REACH的哪些限制与油漆或脱漆剂有关?
《限制清单》(附件XVII)中的许多条目一般涵盖物质和混合物,但没有说明产品类型。因此,它们也可能适用于油漆/油漆剥离剂,即使这些在条目中没有明确提到。
此外,《限制清单》(附件XVII)内的下列条目明确限制油漆及/或脱漆剂投放市场:
条目16,限制用于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中含有某些含铅碳酸盐;
条目17,对用于油漆的物质或混合物中某些硫酸铅的限制;
条目20,限制有机锡化合物在游离缔合漆中作为杀菌剂;
条目20(第5段),对油漆和涂料中二丁基锡(DBT)化合物的限制;
条目23(第2款),编码[3208]和[3209]的油漆和油漆制品中对镉及其化合物的限制;
条目28-30(第1段),对供应给公众的cmr作为物质、作为其他物质成分或混合物(包括油漆)的限制;(第2段)对条例(EC)第1272/2008号所涵盖的艺术家颜料的减损;
条目48,对甲苯的限制(CAS No 108-88-3;EC No 203-625-9)用于供应给公众的喷漆;
条目54,对(2-(2-甲氧基乙氧基)乙醇(DEGME)的限制;EC No 203-906-6),作为油漆和脱漆剂的组成部分供应给公众;
条目55,对2-(2-丁氧基乙氧基)乙醇(DEGBE)的限制(CAS No 112-34-5;EC No 203-961-6),作为油漆和脱漆剂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于喷漆和喷漆
条目59,在某些条件下,对脱漆剂中二氯甲烷的限制。


问题2.在某些情况下,附件十七中的限制条目(例如条目32- 38,46)指的是“清洁”。这是什么意思?
一般来说,清洁是指从工业和机构设施以及家庭的物品或场所清除污垢或污染。
在某些条目中,可以通过引用适用限制的特定用户组或潜在暴露模式来指定清洗。例如,条目32-38第1段第2栏所述的物质或混合物指的是打算供应给公众和/或打算用于扩散应用的物质或混合物,其释放可能来自多种来源,如表面清洁和织物清洁。第46项第1段第2栏适用于工业和机构清洁系统(如学校、医院),除了干洗在一个控制的封闭系统中完成,其中洗涤液被回收或焚烧,以及其他清洗系统,其中特殊处理被用于回收或焚烧洗涤液。第二栏,第2段第46项适用于所有家庭清洁。


问题3.在欧洲法院(ECJ)关于条款中物质(SVHC)的判决后,REACH法规附件十七限制中的“条款”有何理解?
根据欧洲法院(ECJ)在2015年9月10日对C-106/14案的判决中的解释,“条款”一词同样适用于附录XVII中关于REACH法规其他方面的限制。判断可以在这里:http://curia.europa.eu/juris/liste.jsf?language=en&td=ALL&num=C-106/14。 
就REACH而言,术语“条款”具有REACH法规第3(3)条所述的具体含义。第3条第3款将物品定义为“在生产过程中被赋予特殊形状、表面或设计的物品,这种形状、表面或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物品的功能,而非其化学成分”。
“复杂物体”是由多于一件物品组成,并符合REACH第3(3)条规定的标准,例如自行车是由若干件物品组成的复杂物体,例如车把、电缆、螺丝等。ECHA关于物品中物质要求的指南中解释了复杂物体。请注意术语“复杂对象”对应于上面提到的ECJ判断中使用的“复杂产品”(见上述指南的脚注12)。
欧洲法院在其判决中指出,REACH法规不包含任何专门针对复杂产品的规定,因此,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区分物品本身(如螺丝)或作为复杂产品的组成部分(如自行车上的螺丝)。因此,当一个“物品”被整合到一个复杂的产品中时,只要该物品保持其特殊的形状、表面或设计(这对其功能比其化学成分更具有决定性),那么该“物品”仍然是REACH意义下的物品。
附件XVII中限制“物品”的条目包括符合REACH法规第3(3)条标准的任何物体。因此,如果某一条目限制含有/释放X物质的物品投放市场,而该限制又影响复杂物品,则应检查每一项物品中是否存在/释放X物质。
如果限制条目指的是“条款的一部分”,这应该被理解为指的是条款的组成部分。请注意附件十七中一些条目的问题和回答(Q&As)和指导方针已经制定,提供了进一步的信息。问题与解答和指南可在ECHA网站上找到:https://echa.europa.eu/information-restricted-substances。 


问题4.在REACH附件十七的限制范围内,“向公众提供”一词的含义是什么?
附件XVII中的一些条目(条目3、20、28-30、32-38、40、48、50、54、55、56、57、59、63(7)和73)在其限制条件中具体指的是“向公众提供”。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如果要投放给属于该群体的最终用户(如最终消费者)的市场,则被认为是供供应/供应给公众的。
物质、混合物或物品在到达一般公众之前,在经济经营者之间供应,这一事实并不免除其任何条件(例如浓度限制),附件十七条目中提到“供应给一般公众”。此外,放在公共区域供公众处置的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也属于“供应给公众”的定义,无论它们属于何种所有权(公共或私人)或通过何种交易供公众处置。例如,在限制条款第50项第5段中,有一项了解,在公众游乐场使用的瓷砖/垫子,在供一般公众使用时,是提供给一般公众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限购条目只对“投放市场”作出一般限制,而没有提及任何特定组别,因此也包括向公众提供的物品(例如条目63(1))。第69项指的是“投放市场给一般大众”,这被认为与“供应给一般大众”的意思相似。


问题5.在附件XVII的条目3中,哪类油灯被视为装饰性的?
欧洲标准EN 14059(规定了装饰油灯的要求和测试方法)(第3.6节)对“装饰油灯”的指示性描述:
装饰用油灯是一种室内或室外使用的油灯(如花园用的火炬),它的设计和或它所创造的光的气氛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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