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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法规附件17的一般常见问题(二)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1-12-23 | 540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1.在某些情况下,附件十七中的限制条目在描述条目中包含或排除某些物质或产品类别时,指的是具体的指令/法规。如本指示/规例被撤销或修订,新/经修订的法例是否适用于有关限制?
一般来说,答案是肯定的。然而,应在个案的基础上评估新法律是否取代了已废除的法律,以达到REACH限制的目的,例如,考虑到引用的目标。
新的法律行为可以明确声明,对被撤销的法律行为的引用必须解释为对新的法律行为的引用(例如,REACH第139条)。
例如:
条目19(第4段)豁免了根据指令98/8/EC批准的用于木材防腐的砷化合物的某些用途。本指令被法规(EU) 528/2012所取代,该法规明确指出,引用被撤销的指令必须解释为引用新法规(第96条)。
条目45(第3段)豁免指令2002/95/EC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对二苯醚、八溴和衍生物的限制。该指令被2011/65/EU指令取代,该指令明确指出,对被撤销指令的引用必须解释为对新指令的引用(第26条)。
条目50(第3段)将PAH限制所涵盖的轮胎定义为三项指令(包括指令2002/24/EC)所涵盖的车辆轮胎。本指令被法规(EU) 168/2013所取代,该法规明确指出,引用被撤销的指令必须解释为引用新法规(第81条)。
关于在限制中提到的一个法案的修正,在联盟法中的引用通常是“动态的”,因此引用被认为是所提及的法案的最新版本。然而,较不常见的是,一项提述可以明确提及某一行为在特定日期的情况;这就是所谓的“静态”引用。


问题2.安全数据表需要哪些有关限制的信息,安全数据表什么时候需要因限制而更新?
REACH法规第31(6)条规定,安全数据表(SDS)应包含题为“法规信息”的第15条。REACH的附件二规定了汇编SDS的要求。第15条第(1)款具体提到,如果《SDS》所涵盖的物质或混合物是有关在联盟一级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具体条款(例如第VIII条的限制)的主题,则必须提及这些条款,除非这些信息已经在SDS的其他部分中提到。因此,所有适用于SDS所涵盖的特定物质或混合物的限制条目都需要在其中注明。例如,REACH附录1至6中列出的sds,包括致癌、致突变或对生殖物质有毒(其本身或其混合物),需要参考附录XVII的条目28、29或30。如果这些物质存在另一种特定的限制,这也需要在SDS中提到。
此外,REACH法规第31(9)条要求供应商在实施限制后立即更新SDS。在第16节(其他信息)中,需要明确说明对以前版本的更改,除非在安全数据表的其他地方有这种说明,并对更改作出解释。


问题3.什么被视为科学研究和开发,这是豁免限制?例如,大学学生的研究是否属于这个范畴?
REACH法规第3(23)条将科学研究和发展定义为“在受控条件下,每年在1吨以下进行的任何科学实验、分析或化学研究”。
为进一步澄清豁免(在REACH法规第67(1)条内,生产、投放市场或在科学研究和开发(SRD)中使用某一物质不受限制),请注意,在授权过程中,提供了以下问题和回答(关于在科学研究和开发中使用附件十四物质的第56条中的豁免)。同样的方法可以广泛地认为适用于限制。

  • Q&A 1153规定,为进一步分析而抽样不被豁免,因此不被视为科学研究和发展。但是,“被认为是在进行分析活动时使用样本的一部分的活动”属于豁免范围。

  • Q&A 1030解释,在某些条件下,在获得豁免的科学研究和发展最终用途之前的物质上游用途,在最终进入SRD的物质数量(即,在每个用户每年1吨以下)方面也获得豁免。

  • Q&A 585解释说,豁免许可也适用于在某些条件下用于监测和质量控制等分析活动的物质。此豁免适用于分析在何处进行,即现场或非现场设施,但不包括抽样活动。

在大学和中学中由学生进行的科学实验、分析或化学研究,如果在受控条件下进行,每年的数量少于1吨,则可属于豁免范围。换句话说,如果用于科学实验、分析或化学研究的一种物质的体积每年少于1吨,并且是在受控条件下使用的,则这种使用不受限制。


问题4.REACH的哪些限制与纺织品及皮革制品有关?
《限制清单》(附件XVII)内的许多条目包括物品。例如,这些条目是条目50 - 52、61和63。这些可能涉及纺织品和皮革制品的类型,即使这些没有明确提到。
《限制清单》(附件XVII)内的下列条目只适用于纺织品:

  • 条目4((2,3二溴丙基)磷酸盐,CAS No 126-72-7),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被单等;

  • 条目7(三吖啶基氧化磷, CAS No 545-55-1),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和

  • 条目8 (多溴联苯,多溴化联苯(PBB) CAS 59536-65-1)不可用于会与皮肤发生接触的物品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以及被单等;

这些条目规定,这些物质“不得用于与皮肤接触的纺织物品,如服装、内衣和亚麻制品。

《限制清单》(附件XVII)内的下列条目限制与纺织品及/或皮革制品有关的物质:

  • 条目18(汞化合物),用于制造耐用的工业纺织品和纱线的浸染;

  • 条目20(有机锡化合物第6点),对拟与皮肤接触的纺织品中二辛基锡(DOT)化合物的限制;

  • 条目23(镉及其化合物第6点),对纺织品和服装中镉及其化合物的限制;

  • 条目43(偶氮染料),对可能与人类皮肤或口腔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纺织及皮革物品中偶氮着色剂和偶氮化合物的限制(列有指示性清单);

  • 条目46(壬基酚第3点),对纺织品和皮革加工中壬基酚和壬基酚聚氧基酸的限制(个别例外);

  • 条目46a(壬基酚聚氧乙烯醚),纺织品中壬基酚聚氧基酸的限制,这些纺织品在正常使用寿命期内可以合理地预期在水中清洗;

  • 第47项(六价铬化合物 第5至7点),限制皮革制品与皮肤接触的六价铬化合物;

  • 第72项(第1段),对附录12表第1栏所列特定物质的限制,适用于i)服装及相关配件,ii)在正常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与人体皮肤接触的程度与服装和鞋类(如果是供消费者使用的)相似(有一些例外)。



问题5.REACH的哪些限制与电气和电子设备有关?
《限制清单》(附件十七)中的许多条目涉及特定物品或全部物品,但并未明确提及电气和电子设备。例如,条目18a 20 23-26 50-52。它们可能适用于电气和电子设备,即使这些在条目中没有明确提到(或减损)。
《限制清单》(附件十七)的下列条目具体包括对电气和电子设备的减损:
第45条(第3段)规定了对2002/95/EC指令范围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二苯醚、八溴衍生物(C12H2Br8O)限制的减损,该指令已被2011/65/EU指令(关于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所取代,以及
第63条(第8段)将2011/65/EU指令范围内的物品排除在供应给公众的物品中铅及其化合物的限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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