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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数据表(SDS)常见问题(二)
来源:ECHA | 作者:沐睿环境-莉哥 | 发布时间: 2021-12-23 | 420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题1.是否可以在CLP附件VI和VII中出现的代码的SDS翻译的第2和第3节中使用,而不是使用完整的分类?
不,不是的。关于SDS第2节,可以使用危险等级的完整措辞或危险等级和类别代码。如果使用完整的措辞,则需要使用SDS的语言。如果使用危险等级和类别代码,重要的是要注意,每个危险等级的缩写实际上是不能翻译的代码。因此,守则必须保持在CLP的附件六和七中。如果使用了编码、其他缩略语和首字母缩写词,其全文和解释必须以SDS的语言在SDS第16节中给出。
对于混合物,CLP附录VI和VII中给出的代码可在第3.2.3节中使用。同样,第16节需要包含完整的措辞。


问题2.当物质被通知给分类和标签清单时,是否需要通过供应链(SDS,标签等)传达所收到的通知号?
不,制造商或进口商没有义务通知下游用户他们已经向C&L库存提交了通知。此外,下游用户不需要从上游供应商收到确认物质已通知C&L库存,以便继续在自己的产品中使用这些物质。与REACH预先注册号码类似,C&L通知号码是供进口商/制造商在内部使用,作为通知的接收/证明。它不需要与DU/分销商沟通。
根据第18条CLP的规定,通知编号不能被视为标识符,也不是《C&L库存清单》中公布的库存参考编号。


问题3.在SDS中,是否可以只使用CAS号或不使用数字标识来列出物质的编号?
如预先注册、查询或通知C&L库存的物质只有CAS编号或没有任何数字标识符,则自动分配一个清单编号。与EINECS、ELINCS和NLP条目相比,清单编号和清单清单清单并不基于法律行为或要求,也没有在欧盟官方期刊上发表。因此,列表号并不具有与EC号相同的意义,只有共同的数字格式。最重要的是,绝大多数清单编号及其相关物质标识从未被检查过正确性、有效性,或是否保留了REACH项下物质标识和命名指南中概述的公约。
因此,建议行业不要在文档中使用列表号。
然而,当供应商希望在文件(如安全数据表)中包含清单编号时,应明确指出该编号不是欧洲共同体编号,不具有法律意义。


问题4.拥有多个供应商的化学物质分销商/配方商必须在SDS中包含所有的注册编号吗?
分销商/配方商可根据REACH附件二的第1.1和3.2.4条,删减其供应商在SDS中的注册号(省略后四位数字)。
如果注册人共同提交了他们的注册,对于给定物质,注册编号的第一部分是相同的。因此,只需要包含一个截断的注册号。但是,如果注册人没有在联合提交的背景下注册,该注册号是不同的。因此,所有相关的(删节的)注册号都应在SDS中提及。


问题5.物质的供应商(同时是该物质的制造商和由他人生产的同一物质的分销商)是否必须在SDS中提到完整的注册号码,或者他们可以使用删节后的号码?
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需要在SDS中提到他们的完整注册号(最后四位数字),因为制造商不允许截断它。但是,由于它们同时是由他人生产的同一物质的分销商,当其第一部分与它们自己的注册号码的第一部分不同时,它们还应表明其供应商的删减的注册号码,如其中一间供应商或其本身并未在联合提交的范围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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