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REACH是否要求对安全数据表进行更改?
是的,根据REACH法规第31和32条,需要对安全数据表(SDS)进行一些更改。然而,安全数据表(SDSs)的职责和职责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不变。编制安全数据表的指南载于REACH法规的附件II。
以下列表总结了主要的变化:
第8(和7)节将概述已确定用途与人类健康和环境有关的风险管理措施。这包括向生产消费者制剂或物品的下游用户通报与消费者相关的措施。此外,相关的推导无效应水平(dnel)和预测无效应浓度(PNECs)也应在此提出。
SDS中关于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的信息应根据REACH法规XI附件VI的信息要求进行更新。
PBT和vPvB评估的结果将载于第12节。
根据制造商化学品安全评估(CSA)的结果,SDS第16条中建议的使用信息可能需要更新。
如果根据REACH法规第14条进行化学品安全评估后制定了暴露情景(ES),则这些情景必须作为SDS的附件,从而适当地传递到供应链上。SDS第1.2节中关于该物质用途的信息必须与附件中经济统计系统的短标题一致,说明哪些用途由经济统计系统涵盖。
由于REACH要求将废物处理考虑纳入制造商的化学品安全评估中,SDS第13节可能需要更新ES中所载的物质特定废物管理建议。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评估为pbt(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或vPvBs(非常持久性和生物累积性)的物质,对于REACH法规附件XIV中可能包括的候选名单中的物质,现在对SDSs是额外要求的。以及含有这些物质的混合物。
更多信息可以在ECHA的网站上找到关于编制安全数据表的指南:http://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on-reach
您也可以参阅注册指南及其第6.1.1节-“向客户提供安全数据表(SDS)”,网址为http://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mainly-for-industry-use。
问题2.SDS应以何种语言提供?
根据REACH法规第31(5)条,安全数据表(SDS)应在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时以其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提供,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在市场上投放是指向第三方提供或提供,无论是以支付或免费的方式。进口应被视为已投放市场(REACH法规第3(12)条)。
上述也适用于暴露场景,这是SDS的一部分。一份列出欧盟内部安全数据表和标签所需语言的文件,请访问http://echa.europa.eu/documents/10162/13562/languages_required_for_labels_and_sds_en.pdf
问题3.什么时候注册号必须在供应链中传递?
对于根据REACH法规第31条需要安全数据表(SDS)的物质或混合物,REACH附录II要求根据REACH第20条指定的注册编号在SDS可用时在SDS中提供。REACH第31(9)条规定了应立即提供更新后的SDS的特定场合。收到注册号码本身不属于这些情况之一。但是,由于注册编号的分配对该物质的下游用户具有重大的潜在利益,因此可以建议立即或在该物质或含有该物质的混合物的下一次供应时向现有客户发送更新的SDS。当然,应该更新SDS,以包含第一次收到物质或混合物的客户的注册号码。特别要注意的是,第31(9)条的最后一句话要求“注册后的任何更新都应包含注册号码”。请注意,有详细的条款规定(欧盟)没有453/2010修改附件二的规定关于注册号的部分指的是个体注册人的联合提交(原完整登记号码的最后四位数)可以省略的分销商和供应商下游用户。
同样,REACH第32(1)(a)条规定,当必须根据第32条(不需要SDS的物质和混合物的沟通职责)向客户传达注册号码时,应提供可获得的注册号码。要求立即更新的场合在REACH第32(3)条中给出。同样,收到注册号码本身并不是这些情况之一。出于类似的原因,发送更新的信息也是可取的。再次注意,REACH第32(3)条的最后一句也要求“注册后的任何更新都应包含注册号码”。进一步的指引可在ECHA网站上的《注册指引》第6.1.2节-“向客户提供其他信息”中找到,网址为:http://echa.europa.eu/guidance-documents/guidance-on-reach。
REACH第31条和第32条的规定适用于相关注册截止日期是否仍然即将到来或已经过去。
问题4.欧盟境内符合REACH第31条标准的物质和混合物供应商是否有义务向其非欧盟客户提供符合REACH标准的安全数据表(SDS) ?
REACH规定,符合第31条标准的物质和混合物供应商没有义务向其非欧盟客户提供SDS。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是指物质或者混合物的接受者。REACH第3(34)条将“物质或混合物的接受者”定义为下游用户或供应物质或混合物的分销商。按照第3条第13款和第3条第14款的定义,下游用户和分销商都是在共同体内建立的自然人或法人。因此,REACH第31条提供SDS的义务仅适用于在欧盟建立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接受方。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出口方面,向非欧盟客户提供符合REACH标准的SDS的义务可能会根据其他法律条文而产生。例如,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法规(EC) No 689/2008第16(3)条,在欧盟内执行《鹿特丹公约》,要求在本法规范围内出口某些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在出口欧盟以外的化学品时,提供符合REACH的SDS。
问题5.在SDS上使用的物质名称是否应使用会员国的官方语言?
是的,他们应该。
根据REACH第31(5)条的规定,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在该物质或混合物投放市场时,SDS应以其成员国的官方语言书写。
因此,除非成员国另有规定,目前仅在CLP附件VI第3部分或C&L清单中以英文列出的物质需要翻译成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官方语言。
ECHA计划将附录六条目的化学名称翻译成英文,收录在《化学品和化学品清单》的新版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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